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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参考)

编辑:sx_houhong

2014-02-17

又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了,小编为大家送上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好的论文!

摘 要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地震、台风、洪涝、暴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定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传统上,保险人利用再保险的方式将自己承保的巨灾风险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再保险人。然而,在全球再保险承保能力短缺时期,再保险市场也无力为巨灾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弥补巨灾损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巨灾风险, 再保险, 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生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希望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或者保险衍生品将保险业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具有庞大融资能力的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市场的融资瓶颈从而进一步解决保险市场的供给短缺问题。然而,在当时的风险背景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之后,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以及巨灾的频发,人们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观点开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了稳定作用。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介绍

1、巨灾债券

(1). 巨灾债券的概念

巨灾债券是指发行人对所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保单进行设计与信用升级等证券化处理后,以债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为预防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筹集资金。是目前资本市场上交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一种保险债券,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的高收益债券。

(2). 巨灾债券的运作方式

同样是风险的转移操作,但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不像保险产品那样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设计完成,其发行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通常情况下巨灾债券的发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行独立完成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过该机构来发行债券。该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

(3). 巨灾债券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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