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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融资视角探讨可转换债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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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同时,由于新办法中仍规定了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就可转股,许多发行公司都把转股锁定期设为6个月。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发行更长期限的转债,公司在选择融资开发项目时,为了规避风险,有时被迫“忍痛割爱”,放弃期限较长但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而选择一些短期的见效快的项目。这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五)发行条款设计雷同,没有体现差异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条款设计趋于雷同,均表现出较强的股性,上市公司往往视可转换债券为延期股权融资,忽略了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从回售、赎回和转换价格项下修正条款的设计本意看,主动权均在上市公司之手,主要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很不够,并没有达到发行人和投资人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和激励相容的目的。

不过,按照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发行中对于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由以前董事会通过改成股东大会2/3人数以上通过,有效约束了上市随意调整转股价的行为,对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而且,即使对于一些保护上市公司自身的条款,如赎回条款等,也是千篇一律,如出一辙。这相应的增加了发行人的风险。因为这些上市公司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质地,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样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如果条款一样,在发行阶段,势必吸引相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因为发行人的发行条款是筛选不同偏好投资人的过滤器,这样就会引起发行上的问题。

在转股阶段,一些投资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一收益偏好以后,可能会失去投资兴趣,这样转股又成了问题。由此,按照发行公司自己的特色设计发行条款,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人,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关键。 (六)没有严格担保条件,信用评级不完善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从这些规定来看,对担保要求担保到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要求严格而且全面。而国外对公司发行可转债一般不要求有担保。

我国要求发行转债公司必须有担保,其初衷是为了降低转债投资者的风险。但这样规定,把大量业绩一般但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拒之于发行转债的大门之外,这类公司由于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无法获得担保,最终只能对发行转债“望而却步”。另外,要求有担保也增加了发债方的融资成本。

新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但在实际运行中,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未形成客观公正的评级机制,信用评级很不成熟。

信用评级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信用评级的地位尚未确立。新办法虽然对可转换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有所规定,但是并未强制要求。

其次,利率的限制影响信用评级。发行公司为了增加可债券的吸引力,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会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无论信用等级的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一致,造成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

再次,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制约信用评级。目前,尚未形成具备标准普尔、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等评级公司素质的评级机构,投资人很难根据评估结果对债券进行判断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三、对于完善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思考

(一)上市公司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恰当的融资方式,强化风险意识

不同的上市公司因为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和资金需求规模、财务状况等不同,对配股、增发、贷款、发行可转债及分离式可转债等不同的融资渠道的选择应有所不同,上市公司不能对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一哄而上,不要认为监管当局的发行标准就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的标准,不应该出现只要符合条件就试图发行可转债的盲目现象。

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注意比较各种方式的优劣及与自己特点的适应性,真正凸现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恢复其金融特性。如果公司选择了发行可转债也必须注意风险的防范,应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这些风险,要求发行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充分权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有了好的项目再发行可转债。

(二)借鉴国外经验,拓宽发行主体

考虑到可转债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可转债的,可转债可能最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对于风险较小、业绩增长迅速的公司以及业绩稳定、成长性一般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比如公用事业公司,其现金流入比较稳定或者说波动不大,期权的价值较小,没有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势,这类公司支付能力较强,更适合于利用发行普通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特性,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转化,其实高波动、高风险公司更适宜进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投资。

此外,IT、生物技术等行业,前景广阔、风险较大、资金投入大,很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一般来说具有边际收益递增、高风险投资机会、高增长性的公司可以被看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体。美国和欧洲市场的数据显示,高成长高风险性行业(如IT和生命科学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电信和医疗保健行业)以及资本成本较为昂贵行业(如金融和消费品行业)中的企业,最乐意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活动明显地集中于这些行业。

(三)把握有利的发行时机,减少发行公司的风险

选择有利的发行时机,可有效降低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前已叙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宏观经济由谷底开始启动、股市由熊市走向牛市、市场利率水平较低、行业景气度回升、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较好时为较佳时机。因为此时投资者对股票正开始由逃避、害怕转向靠近、欢迎,并对股价预期看好,作为与股票紧密相连的可转换债券也会因此而受到青睐,从而增加了可转换债券发行成功的儿率。

(四)鼓励公司对发行品种进行创新,逐步延长可转债的发行期限。

我国可转债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推出多种发行品种的条件已经成熟。零息可转债、初始折价发行可转债、步升可转债以及欧洲美元可转债等在条件成熟时都可以尝试。新的转债品种可为市场带来活力。

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就是不错的尝试,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

管理层应鼓励公司在普通可转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条款的变化,形成不同特征的转债品种,并对这些发行转债的公司予以优先权审批。推出更多的转债品种,不仅能给发行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而且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促进转债市场规模的扩大。

延长转债的发行期限,可使发行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设计转债的期限。转债的期限越长,公司转股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发行公司的风险就越低。不同期限的转债上市,也有利于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选择。

(五)合理设计发行条款,应更加注重科学化与合理化

市场股价的变动,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而言属于不可控的风险,但发行条款的设计,在发行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是可以控制的。因此,设计合理的发行条款非常重要,它是发行公司筹措资金能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发行条款的设计既要使可转换债券具备一定的投资吸引力,又要有助于发行公司财务结构安全,确保实现既定的筹资目标。前已叙及我国目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条款设计上极为雷同,缺乏个性。

为此建议:

第一,从法规角度逐渐放宽对可转换债券部分条款的限制,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空间根据自身特征和需求设计个性化条款。

第二,从长期来看,发行主体自我选择时,必须加强对可转换债券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认识,根据市场环境、供需双方等因素的变化来灵活设计发行条款,没计上应双向考虑收益、风险和成本,力争体现出差异化与创新性。这样才能使转债市场逐步趋于合理化、正规化。

(六)取消必须要求担保的条款,完善可转债评级制度。

建议取消要求发行公司必须有担保的条款,使更多的公司有发行转债的资格,降低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当然,这并不表示放松对发行公司的要求。考虑到某些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融资风险高的特点,政策上可在保险公司增设“转债融资保险”这一险种,由发债公司投保,以此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信用评级会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利率、估值时所使用的信用价差,进而影响可转换债券的收益和成功发行与转股。当不同业绩的公司发行转债后,发行公司及转债的信用评级就显得必不可少。政策上应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一批诸如标准普尔公司那样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要求对发行公司及其转债进行评级,并对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发行公司与评级机构“合谋侵害”转债投资者。

以上就是关于从融资视角探讨可转换债券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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