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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务重组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

编辑:sx_wangha

2014-03-20

一、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如下: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要形成债务重组,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以致无法按时按原条件偿还债务;二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价值偿还。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作出了让步,在资产权益方面有亏损,而债务方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获得利益;同时,也意味着对一些本来无力偿债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债务债权双方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会联手操纵利润,以扭亏为盈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

①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清偿。

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XX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收入 XX

债权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此种情况往往适合于债务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当以现金进行清偿时,会增加债务公司的现金流出,同时也就增加了债权公司的现金流入。这种方式一般不会使债务债权双方的流动比率发生很大的变动,因为这种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还债方式进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现金少了。此种情况,但若为关联企业,易造成企业虚增(或虚减)当期利润,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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