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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战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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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信息披露制度应以确保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协议》在要求银行披露流动性风险中规定了“分析资本充足率的现状”。事实上整个《协议》所涉及的各主要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均与保障资本充足率息息相关。在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更将有效的市场约束作为新的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

改进银行业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应进一步拟定信息披露细则,使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更加谨慎,并修改其财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改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类繁杂、层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可读性和可比性差等缺陷,使银行公布的会计财务信息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规范金融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金融市场秩序的好坏,既是一国金融法规、政策和监管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其金融企业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能够促进金融业稳定快速发展,而不规范、混乱的市场将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当前,伴随着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监管力量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要求,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又突显出来,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一些银行不计成本吸收机构存款,一些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客户,个别机构使用贬低竞争对手的办法抢业务,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银行实行一些不平等政策,等等。

这样做,从银行自身来说,是在用银行长远的大利益换取短期的小利益,我们的银行实际上都是国有银行,所以,也可以说是在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一些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整个金融业来看,这样做搞乱了金融市场,使我们整个金融业处于恶性竞争之中,将会严重削弱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经济,需要监管部门协调政策和行动,从法律、政府和措施各个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为入世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提倡信用文化,培育诚信市场

西方有一句谚语:“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中国也有古训:“无信不立”。中国自古乃礼义之邦,中国自古提倡诚信并将其作为为人处世的基准,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诚信理念却趋于淡薄,信用已近危险边缘。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将逐步连成一体,在面对全球化经济的裂岸惊涛和构筑竞争堤坝的进程中,必须重整经济的信用体系基石。

金融业的健康运转尤其需要以全社会健康的信用文化为基础。所谓信用文化,其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一种默契,或者说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信用文化的缺失、信用链条的断裂,必将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从而引致整个经济的瘫痪。

目前,我国金融诚信市场体系远未形成。既存在严重的借款人借银行的钱不还的问题,也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袒护当地企业和关系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这样的市场诚信状况,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

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在原有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基础上,加上并大力提倡“公信”这一重要原则,培育全社会健康的信用文化。因为信用这种责任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良好的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依赖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执行。眼前急需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公布制度,以及建立全国性社会信用网络体系等。

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银行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也需要银行同业建立起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自律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各商业银行都逐渐认识到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央银行的重视和引导下,近年各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还很不完善,与国际标准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我们应对入世后在更加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稳健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明显距离。

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重点在于三个方面:要解决商业银行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银行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使银行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银行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银行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各商业银行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内部风险测度、评价和控制体系,切实解决好内部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技术问题,使银行有能力在更加复杂的环境下及时地发现风险,并根据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银行自己要管好的事情。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风险情况怎样,自己应该最清楚,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当然,也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银行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需要监管当局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的配合,逐步减少行政性手段的监管做法。

在强化国家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同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作用也十分重要。这是构建新兴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一些问题,可以由银行公会按照市场规则加以解决。同时,外部审计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其公正和独特的地位有助于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无疑也是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

合理使用保护条款,稳步开放金融市场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恰恰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力图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并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早在100多年以前,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1895)在谈到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时就曾深刻地指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扩展只不过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的另一种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各个国家来讲,只有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在仍然存在民族利益的情况下,丧失了用以维护民族利益的经济手段——包括民族金融业在内的本民族的经济实体,其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下,不对民族金融业适当加以保护,民族金融业就难以生存。

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如今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开放也是慎之又慎。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护佑之下,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

目前,应着手研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和纪律,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制定有关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适度保护措施。借此确保内资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简单的行政化保护措施不再适用于中国。

总之,我们应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我们相信,在中央银行提供的日益完善的监管、法规和政策框架下,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将呈现稳定发展、适度竞争、公平高效的良好局面;我们也有信心,通过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并且壮大竞争实力,化挑战为动力,将WTO带来的巨大机遇转化为现实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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