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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货业亏损的制度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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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而从国际上来看,期货经营机构往往存在多个层面,在业务和规模上各有不同。例如,美国期货市场有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商(IB)、商品交易顾问(CTA)、经纪商代理人(AP)、场内经纪人(FB)等多个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期货公司,分别规定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期货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的不同类型,也有不同的风险管理制度要求,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参与体系。

(四)交易编码制度下,期货市场结构的扁平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交易编码这一我国特有的期货交易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按照条例和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细则的规定,期货公司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由期货公司按照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在进行交易时按照投资者的交易编码确认交易的委托和成交。交易编码制度对于防止期货经纪商利用“混码”进行对冲、换仓等恶性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了明显作用。同时,对于交易所而言,专户专码也便于执行限仓和强制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这在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信用环境差,风险防范机制弱的情况下不失为控制市场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但是,交易编码制度是以牺牲市场效率,尤其是牺牲期货市场的快速成长为代价的。在以“一户一码”为核心的交易编码制度下,每个投资者在交易所都有一个惟一的交易编码,交易所直接面对会员,这就人为破坏了期货市场分层次控制风险的金字塔市场机制。而这种分层体制正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功能所在——将不同层次的风险分配给风险负担不同的投资者。期货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要求建立一个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结构。在交易编码制度下,一方面,期货市场的层级趋于简单化,期货市场风险在交易所层级集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爆仓的风险,使得交易所不得不采取过于严格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比如,限制期货经纪商的业务等);另一方面,导致了期货经纪商发展模式的单一化,只能陷入低层次的手续费收入上恶性竞争。难以满足市场对期货经纪商多样化的需求。在交易编码制度下,期货市场结构向扁平化发展,期货交易所面对大量同质化的期货公司来进行交易。期货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多层次金字塔式市场体系,失去了生长和发展的土壤。

(五)期货交易结算方式,使得期货业结算费用向交易所聚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级结算体系,由交易所结算和会员结算组成。交易所一级的结算由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而会员结算则是由交易会员再对市场的投资者进行结算。在两级结算体系下,经纪公司无论规模大小、经营水平,都要直接对交易所进行结算,从而期货交易和结算高度集中于交易所层级,手续费等收入向交易所集中,进而交易所在市场中获得了强势地位并主导了期货市场的利益分配。而且,在交易编码制度下,交易编码造成的制度性壁垒,强化了交易结算方式的稳固地位,多级结算体系难以建立。同时,交易所在面对大量的会员时,对风险控制只能采取单一化的标准。为了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性,单一化的标准必然以市场中风险承受能力最差的为标准,从而降低了期货市场的整体风险承担能力,极大地限制了期货市场的发展。

这样,在交易所直接面对所有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和结算,使得手续费收入向交易所结算环节集聚,而大量的期货公司陷入手续费收入恶性竞争的境地。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形成了二元性的市场结构,在利益的分配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交易所获得垄断性的收益,而交易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润被摊薄。

三、期货业制度性亏损的化解

期货业的这种制度性亏损的解决,不能仅仅昭眼于期货业的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应该从期货业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上着手解决,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相互关系层面,推动期货公司的体制性调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期货业的制度性亏损。

(一)推动交易所进一步完善会员制。在当前会员制的基础上,赋予会员对交易所经营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使期货公司会员能够参与对交易所的决策和管理,以制约交易所的营利动机,平衡期货市场的发展和交易所自身利益;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和行政管理职责,使交易所能够发展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确认和落实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发挥期货交易所对风险监管的积极性;转变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实现业务管制方式的监管,转向对业务风险、市场运营和风险制度的监管。通过完善会员制,充分借鉴发达市场会员制的成熟经验,发挥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制度优势,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期货交易立法,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在组织形式上允许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并赋予期货公司以融资权等公司的基本权利。同时,从法律上为期货公司明确进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明确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投资期货业;在符合监管条件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参股期货公司。另一方面,鼓励期货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促进期货公司的迅速发展和壮大。

(三)放宽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需求和期货公司的经营状况,放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期货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和咨询、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促进期货公司的发展和完善,应对国际期货市场上的竞争。同时,对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持续性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满足不同业务风险控制的需要。对期货公司的不同业务,应通过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进行监管。

(四)实行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鼓励形成分层次、差异化的期货公司体系。针对期货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综合类期货公司和经纪类期货公司。前者一般是资本实力强、经营水平比较高、风险控制较好的期货公司,可以赋予较广泛的经营范围并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后者一般经营规模小,业务范围通常局限于期货经纪业务,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也较少。通过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公司规定不同的标准,使期货公司在市场中发展分化为不同的经营模式,形成期货公司的分层级的稳定市场结构,既满足市场上不同交易商的需求,也是建立成熟的期货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五)建立结算会员制,发展多级代理和结算体系。首先,从立法上,应放开对期货公司从事再代理业务,同时允许期货公司的对冲行为。其次,交易所积极发展结算会员,从交易所会员中选择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水平高的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并由结算会员再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在这种结算会员制下,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的业务量、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结算会员的持仓限额和保证金水平,并通过结算会员来管理和承担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交易者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和结算费用的层级分配,建立多级的期货代理体系和结算体系。

以上就是关于期货业亏损的制度性解释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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