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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品期权推出的策略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08-31

商品期权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摘 要 面对我国期权市场的空白,指出我国推出商品期权的意义所在;分析开设期权市场尚存在的一些障碍以及解决的策略措施,明确我国商品期权市场的现实作用以期待尽快推出,更加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 资本市场 期货市场 商品期权

在近年来波澜壮阔的期货行情中,风险事件触目惊心。从中航油的巨亏到国外铜期货市场上跨市套利巨亏几十亿元,这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者出于自己规避风险的需要,却无视尚不具备大规模外盘交易的基础条件,使民族资本承担了巨大的无谓风险,由此造成“中国头寸”长期在外暴亏不断。试想,如果市场更完善些,有了期权这种对期货规避风险的功能,很多投资者就不必只依赖于国外市场,进行“条件不平等”的跨市套利。这样的话,投资者可以选择期权避险而不一定是跨市场套利。这些惨痛的教训一再地要求我们的期货市场应尽快完善,商品期权就是这种形势下投资者急需的避险工具。

1 推出商品期权的重大意义

2000年以来,全球期权交易发展更为迅猛。美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2001~2005年,全球期权的交易量连续超过了期货交易量,而期权持仓总量从1999年开始就超过了相应的期货持仓总量,期权已经成为国际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生力军。

期权交易作为期货交易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衍生产品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它具有独特的经济功能和较高的投资价值。一是期权更有利于现货经营企业的套期保值,他们通过购买期权,可以避免期货交易中追加保证金的风险;二是期权有利于发展订单农业及解决“三农”问题。美国政府就通过向农场主提供期权权利金的财政补贴及支付交易中的手续费等形式,以引导、鼓励农民进入期权市场;三是期货投资者可以利用期权规避市场风险。期权可以为期货进行“再保险”,二者的不同组合,可以构造多种不同风险偏好的交易策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选择。因此,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推出期权的重大意义表现在:

1.1 期货市场体系得以延伸和健全

现货——期货——期权的关系链内涵着现货市场的成熟,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是期权上市的基础。也就是说,期货是规避现货供求风险的市场,同样的,期权是平衡期货头寸风险的市场,期权的上市交易意味着期货市场体系从布局上得以延伸和健全,而一个有效的期权市场可以降低相关市场的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并增加对底层资产进行投资的吸引力。

1.2 期货市场保值功能进一步强化

随着需求的上升和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期货市场保值,而需要一种成本更低、操作简单、风险可控的工具与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相匹配,期权正是满足以上要求的适宜产品。

1.3 助推金融工程,套利市场广阔

作为金融工程的基本环境,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应有五大基本的产品要素,即现货、利率、汇率、指数和期货,要想实现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发展,期货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之间的协调均衡性发展则成为其中的关键。

2 推出商品期权市场的条件已成熟

推出期权交易主要是看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活跃程度和成熟程度。目前中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它们各自的市场规模,已经跻身全球前列,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明显成熟,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渴求与日俱增,已经具备推出期货期权的市场条件。

特别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期货经营机构定下金融机构的基调,为期货市场大发展打开了空间。“国九条”指出,“期货市场应加大对期货及其衍生品的研究推广力度,期货交易所要做好有关金融衍生品的课题研究,加深对金融衍生品的理解,并为金融衍生品的尽快推出做好准备工作”,同时2006年人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强调大力发展期货市场,这些无疑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去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曾公开向社会征求小麦期权的意见并模拟期权交易,期货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有关部门对期权交易探索的肯定。

3 推出商品期权存在的障碍

首先,期货法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期货相关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因此如何进行期权交易显得无法可依;而在期货市场起着重要作用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只对商品期货交易进行了规定,而对期权交易没有任何规定,这就要求在法律上要加强完善,包括品种设计、结算制度、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监管措施等等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顺利推出期权。

其次,限制了期货公司涉足衍生品市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另一类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暂行办法》把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限定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经过当地银监会审批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后方能从事交易。而专业做衍生品交易的期货公司却没有相应的资格,这些具体规定限制了期货公司涉足衍生品市场。

期货公司以后要涉足金融衍生品市场,就只能挂靠在这些公司名下了。为此期货业界人士对此不无着急和焦虑,《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把期货行业拦在衍生品市场的大门之外,对于衍生品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再次,我国缺乏一定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量、活跃市场、启动市场和保证市场价格变动的有序连贯。通过连续的双向报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了即时性、流动性,保证市场不会出现在某种价位上缺乏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保证了市场价格稳定有序地变动。

在国际期权交易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期权买入者,而少数卖出者一般是一些巨大的做市商,他们的市场把握非常到位,报出的权力金价格最终导致绝大多数买方都不会行权,但中国恰恰缺少这样的做市商。目前的中国期货市场上,还没有哪家公司有实力来做这样的做市商。而交易所入场报价,更是难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弊端。

最后,由于期货及期权市场的风险性,我国投资者的认知程度较低以及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和个人对于商品期货都不甚了解,更不用说商品期权了,总体来说认知程度较低,是否能摆托这个局面关系到期货市场的参予度和交易水平。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已培育了一大批市场人士,但面对国际期货期权市场的繁荣,我国还是十分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权力金报价涉及相当严密的信息分析、计算,一旦专业人员报价失误,往往会造成期权卖出方的巨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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