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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汇管制的域外效力

编辑:sx_chenl

2016-10-08

本文讲述了关于外汇管制的域外效力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在国际金融领域,外汇管制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通常外汇管制是货币的发行国实行外汇交易的管制以规制本国居民和非居民使用该国的货币。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可以是:(1)修改既存合同的效果,包括国际贷款合同、货币或者利率互换合同、证券发行等等;(2)限制最终支付的货币使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心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阻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与此相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私人各方可以:(1)获得准许支付当前的国际交易特定款项;(2)获得准许可以主张为上述目的要求以外国货币支付。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也承认成员国外汇管制的法律的效力,因为这些强行性的外汇管制条例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外汇资源,以期保持经济的稳定性,出于这种考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外汇管制的有限使用。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

为了保护合理采用的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强行要求成员国的法院执行另外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外汇管制决议。与此相关的是第8条第2款(b)中的规定:包含任何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与本协定相一致。此外,各成员国必须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得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更为有效,但是此项措施与条例应当符合于本协定。关于这个条款的规定存在各种法律解释,原因就在于条款的规定较为宽泛,同时缺少详细的权威解释。

通过要求成员国承担执行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义务的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实际上赋予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使得这种外汇管制成为一种强行法,其结果势必导致在其他成员国国内的涉及到外汇管制的汇兑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在1949年1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director)发布了关于第8条第2款(b)第一句话的解释(下文称为执行董事会解释),主要包括:(1)合同,如果(a)属于汇兑合同;(b)包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货币;(c)与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相冲突,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在和强行适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符合,则该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2)如果存在这样的合同,合同下的义务不能被任何成员国的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不论是采取不能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方式或者是通过判决强制执行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3)如果当事人向任何成员国中的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执行这样的合同,则法院或者仲裁庭均不得以“与当地的公共政策相冲突”为由拒绝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的效力。(4)如果当事人向任何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执行,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执行存在问题的外汇管制,尽管外汇管制法律所存在的国家的法律并非合同的准据法。

在实践中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将意味着任何货币的发行国颁布特定的外汇管制的法律将在许多国家得以强制执行,因为货币发行国的法律被赋予了域外的效力,这种情况在离岸银行业(offshorebanking)中较为常见。从上述的考察来看,该项规定的适用将会导致任何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中使用的“汇兑合同(exchange contracts)”概念范围内的合同都将变成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二、合同必须是汇兑合同

满足第8条第2款(b)适用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是外汇管制条例将要调整的合同必须是汇兑合同。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来没有就汇兑合同进行定义,所以成员国就这个概念根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目的的理解而进行各种各样的定义解释。通常成员国关于汇兑合同所采用的解释可以归为两类:(1)执行董事会的解释(the board inter-pretation);(2)狭义的(narrow)或者字面的(literal)的解释。

(一)执行董事会的解释

可能最为支持执行董事会关于“汇兑合同”一词解释的是JosephGold和Frederick Alexander Mann,他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的解释方面撰写了关于许多成员国不同的做法的文章和着作。根据这种解释方法,一个汇兑合同包括那些通过某种方式将影响成员国的外汇储备的合同。因此,一个汇兑合同即那些规定“以外国或者本国的货币进行的国际支付或者交易”的合同,一旦这些合同履行,将会增加或者减少涉及的货币所属国家的国际外汇储备的数量。Frederick Alexander Mann认为只有执行董事会的解释考虑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经济目的。在确定一个合同是否属于汇兑合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处于外汇管制适用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合同歧视性或者偏见的结果,而并不是考虑合同中所采用的货币本身。这种解释方法为英国的上诉法院在Sharifv.Azad案中适用。

在Sharif案中,L是巴基斯坦居民,在英国作短暂的访问并使用少量的资金。结果L从S手中获得了300英镑兑换其持有的6000卢比(rupee)。尽管L的支票在巴基斯坦的一个银行中得以开出,但是L并没有获得巴基斯坦的外汇管制许可,即不能将卢比兑换成英镑。结果S将支票转让给Azard,Azard在巴基斯坦境内要求支付,但是权力机关拒绝支付该款项,因此Azard也拒绝向S支付转让该支票的款项,S以Azard的支票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Azard的上诉,法官Denning和Diplock都坚持:汇兑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该案中涉及的合同显然属于汇兑合同,因为其实际上影响了巴基斯坦的外汇储备资源。

执行董事会的解释更多地为欧洲大陆的法院所适用,相比较而言,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则较少适用。在欧洲大陆的法院中通过各种判例支持了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解释,例如在Lessingerv.Mirau案中,两个奥地利的公民之间订立贷款合同,根据该贷款合同,一方准备分期支付30000奥地利先令换取1000美元的贷款,联邦德国的上诉法院(当时的西德)认为这个贷款合同构成汇兑合同。另外,在Moojen v.VonRichert案中,巴黎的上诉法院认为在荷兰居民和德国居民之间订立的关于股份转让的合同为汇兑合同。

因此,执行董事会的解释通常包含了发下几个方面的合同:(1)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3)国际服务合同;(4)国际贷款合同;(5)国际证券发行。

(二)狭义的和字面的解释

狭义的和字面的解释原则的支持者们认为一个汇兑合同是指一个将立即导致以一国的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合同。狭义的解释主要为美国和英国的法院所接受。学者曾经对于狭义解释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倾向于在该条款中支持狭义的解释,可以简单地删去汇兑(exchange)这个词,而仅仅保留合同(contract)这个词,然后再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英国的上诉法院抛弃了先前在Sharif案中所确定的遵循执行董事会解释原则的做法,而在Wilson,Smithett&Cope Ltd.v.Terruzzi案中采用了狭义解释原则。

在Terruzzi案中,原告是伦敦的一个金属经销商,被告是意大利居民,也是一个金属经销商。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个销售1200吨的金属(锌)的合同,在3个月内交货。后来锌的价格不断上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原告在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付款的情况下,停止合同的履行。因为锌的价格的上涨导致被告在新订的协议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还将被告就应当支付的全部款项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先前签订的合同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属于汇兑合同,与意大利的外汇管制法律相冲突。上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为合同是以英镑支付的,该合同不属于汇兑合同,作为汇兑合同必须要求存在货币的兑换。法院拒绝了被告Ter-ruzzi关于合同含有商品交易属于汇兑合同的辩解,法院认为含有商品或者货物的合同只有在包含通过货币兑换进行货币交易的情况下,才能够属于汇兑合同。

在United City Merchants v.Royal Bank Of Canada案中也支持这种关于含有货物或者商品合同归属汇兑合同的限制条件。在UnitedCity案中,Glass Fibres是一家英国的公司,Glass Fibres承诺向一家秘鲁公司Vitro销售一套设备。为了履行这项销售合同,Vitro安排本国的秘鲁银行(Pemvian Bank)提供一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Canada)负责承兑。根据安排,由GlassFibres以美元计算的两倍的价格销售设备,然后将其中的一半款项转入Vitro的一个下属机构,这样使得Vitro能够规避秘鲁关于外汇管制的规定,而将秘鲁的货币兑换成美元。当Glass Fibres提供了合同项下的设备并且满足了信用证的全部要求之后,加拿大皇家银行拒绝承兑信用证。其后United City Merchants作为Glass Fibres的权利受让人起诉加拿大皇家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辩解理由之一就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该合同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因为这是一个汇兑合同,目的在于规避秘鲁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律。英国上议院在审查销售交易的实质以后认为:因为所考虑的销售合同实质目的在于将秘鲁货币兑换成美国货币,从而规避秘鲁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律,信用证从表面形式来看是一种汇兑合同,根据第8条第2款(b)的规定应当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美国的法院也坚持适用狭义的解释。在J.Zeevi&Sons Ltd.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1期Grindlays Bank(Uganda)Ltd.案中,纽约上诉法院认为争议的信用证不是一个汇兑合同。在Libra BankLtd.V.BancoNacional de CostaRi-ca案中,联邦地区法院遵循上诉法院在Zeevi案中所适用的狭义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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