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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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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1)关于职工持股信托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信托意向书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3)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4)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5)信托计划(一般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权转让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

(7)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企业或企业管理层签订)

(8)银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战略安排协议等。

在这些文件中,信托计划是对整个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由于信托计划中很多内容如管理层或员工持股的背景、融资计划、战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东的承诺、股权管理和运用、股份的预留、转让及继承等诸多问题无法也不适宜在信托合同中体现,因此制作信托计划文件是为了整个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点类似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为信托方案的整体框架。它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使信托当事人不仅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也应遵守信托计划中的陈述。信托计划是非常灵活的,应依照信托持股的具体情况而订立。

四、操作流程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运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筹资准备阶段、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股权管理阶段。

1.筹资准备阶段

企业有进行职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备相应规模的股权来源,如原有股东转让、企业增资扩股等,进入筹资准备阶段。存在资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业出一部分、职工(或管理层)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的方式。融资可以由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职工(或管理层),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社会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职工(或管理层)提供资金,职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2.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

(1)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如果是企业出资,即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职工(或管理层)个人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自身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为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2)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3.股权管理阶段

(1)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如果企业(或管理层)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再将股权委托给企业(或管理层)进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职工(或管理层)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职工(或管理层)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3)出现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受益人。

五、盈利模式

信托机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财产隔离,收益和风险完全来源于信托财产自身。作为信托公司,对职工持股信托项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贷款利息收入:即通过为目标企业管理层收购或职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按协议利率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这项收益是稳定且封顶的。

2.计提管理费: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计划中根据信托财产的收益计提管理费用。它往往是从投资人的收益中进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但都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风险激励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即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如果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节省下来的管理费用将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这种具有风险激励性质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种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誉。

3.政府优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项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进行职工持股计划是比较理想的情况。有财政支持的信托计划可使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或者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或者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降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股权投资收益:即在为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按相同的价格收购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所带来的超过正常投资回报的投资分红或股权转让溢价收益。

六、风险分析

1.采取资金信托方式贷款面临着基准利率上调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整体利率走势处于历史低位,随着通货紧缩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较大,投资者面临实际收益减少的危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利率调整当期,贷款的利率是没法调整的,也意味着投资者实际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贷款合同以规避利率风险,但这种规避依赖于相关的存贷利率差不变的前提。然而,随着市场利率化的进程,很有存贷差缩小的可能。现在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大致为3%左右,较之于国外1.5%~2%的差额普遍较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个存贷差很可能下降。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未来2~3年的投资期间,不仅承担着基准利率上升导致的实际收益的下降风险,还可能面临着贷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调补偿这一损失的可能。

2.以股权为标的的投资资金信托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股权作为所有权,代表着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种权利意味着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确定的。通常而言,股权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这一特征与在现阶段以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作为切入市场的产品设计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权作为信托标的,需要特别的机制来规避这种可能的高风险。要想设计比较稳健成功的产品,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权投资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这与信托计划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中具有两种选择:一种方式是,信托投资者如果认为该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可以以优先参与的方式加入该信托的后续期计划,从而规避了到期信托计划清偿时可能涉及到的股权变现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置股权回购的方式,保障到期时投资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到期回购股权或由新的投资者承接这部分股权,转让资金用于偿付信托本金,以解决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思路可以是

(1)对信托企业来说,加强筛选目标公司和标的项目。在风险投资中,加入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以保证在信托存续期间,项目有稳定的收益可用于股东的利润分配,使信托投资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担保、超额抵押、责任保证保险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风险的方法。

(2)对实施职工持股企业来说,注意筛选信托机构或者实行股权信托招标,不同的信托机构共同交叉管理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和约束制度,共同控制风险。

七、市场空间及前景分析

尽管到目前为止,对促进职工持股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家对职工持股在中国将取得进一步发展这个判断基本是一致的。我国各地的实践已经说明,职工持股已不是个别地方、个别企业的现象,而是已经得到大多数企业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企业改革形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持股将会在更大的范围、

1.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意义

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结束,在回归本业的过程中,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大信托业务的创新力度,实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转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业务范围很广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样:信托就是一个“容器”,它可以装任何东西,至于到底装什么,就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务是在明确其市场定位的情况下,结合本公司、本地区特点,积极开发潜在的信托市场,创新设计出体现信托功能,服务市场经济的信托品种。

在信托业刚刚步人正轨的时候,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大多为资金信托品种。但随着信托市场竞争的加大,投资者信托理念的树立,单纯模式的资金信托产品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有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不断推出创新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

职工持股信托作为国外较成熟的信托产品,实践证明对于建立和增强企业激励机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可为许多想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职工持股信托是一种管理型信托,通过企业股权分红来获得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这个信托品种进行市场细分,并投入专业理财和资本市场运作,使其在为受益职工分配收益的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

2.对职工持股实践的意义

通过对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信托方案对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是一剂良方,可以解决持股主体、融资、股权管理、双重征税、预留股份、股份内部转让和继承等很多法律障碍。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对职工持股计划来说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制度设计,《信托法》的生效,我国职工持股的许多现实问题都可以得到顺利解决,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尚存问题

1.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事实上从信托业整顿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产品至今,几乎所有信托产品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无法将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说清楚。各信托公司几乎都表示要等待相关政策出台才能解释这一问题。据有关报道,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对于职工持股,按照传统的持股公司完成个人持股将无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信托方案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信托收益属于受益人的收益,纳税主体是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本金并不需要纳税,受益人只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让获得现金并直接将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分配给个人,那么个人将按照国家规定就现金增加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至个人名下,则个人是否应缓交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其股权变现后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纳还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交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信托登记问题

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还是代表他人持股,因为我国现在对信托没有规定任何的公示制度。尽管公示制度不应影响信托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会让真正的股权持有者担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信托公示制度主要通过登记制度来实现,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个领域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对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型、信托登记的义务人、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在已操作的信托持股,我们只有等待具体的登记制度出台再按照规定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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