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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编辑:sx_wangxd

2013-11-29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精品学习网为您编辑了“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一、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分析此条可见,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也独立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仅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实行股东有限责任,一方面对吸引鼓励民间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公司法人人格所决定,与普通公司一样,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是独立的人格主体。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其缺陷和弊端,一人公司中,仅有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在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更大,且能通过公司获得个人收益回报,而公司债权人却因公司亏损或者破产而受损,特别是在股东滥用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对债权人而言有有失公平之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限责任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风险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债权人身上。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提供了机会,在有限责任制度的遮蔽下,一人公司股东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将公司意志以个人意志代替,或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将公司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个人账户上。而公司亏损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在其出资额限度外却是免责的,此时一人公司就成为股东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所以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为了发挥其优越性限制其弊端就有了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为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一些情形下,股东不再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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