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保险学论文

论国内保险市场状况与外资公司准入

编辑:

2016-10-18

三、外资如何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我国稳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巨大的人口数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抢滩我国保险市场。根据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关于保险经纪申请资格,对总资产的要求逐步降低,即加入时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在企业设立形式方面,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中方合作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中国入世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 50%,中国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对于外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入世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应符合上述我国入世对外承诺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还要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我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是设立外国保险分公司,总公司应当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如果是设立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 25%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四、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时机选择

目前是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最佳时机。因为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股份制改造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公司,并分别制定了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合资,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公开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督不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为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因为中资保险公司需要与外国历史悠久、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契机,与机构网络齐全、资产实力雄厚,并已经形成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大型中资国有保险公司合资,来达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目标,并把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理念带进股份制公司,来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达到双赢的目的。

五、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展望

(一)人身保险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根据中央政府的10年规划,2010年我国GDP将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按此增长目标推算,2001—2010年我国GDP年增长率将为7%。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开放大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政府将继续推动改革的深化,国有部门的效率将会提高,而民营部门的活力也将继续得到释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将有利于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回升。中国经济稳定的增长速度,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将会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

(二)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随着中国入世对外承诺的兑现,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会进一步加剧,但中资保险公司依然会占优势。因为保险是一个需要与当地的社会文化、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事业,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了解中国的国情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外资保险进入中国通常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当然,外资的进入会对中国境内公司尤其是那些国际化程度不高的公司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但外资公司的进入,对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总体发展来说都是有利的。

(三)中国保险市场将进入分化和整合时期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对产寿险业务范围重新作了划分,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资金运用方面,删去了“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可以说,产、寿险的兼营和资金运用放开的规定,为中国保险市场出现大型的保险企业集团创造了法律上的条件。而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有的保险公司会失去继续生存的空间,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退出中国保险市场成为可能。据报载,瑞士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公司在北京和广州的两家代表处已相继歇业。前不久,美国林肯金融集团也在进驻我国5年之后悄无声息地退出中国市场。而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重心已经逐步由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转向主要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并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体系。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业务转让、增资扩股、撤并机构、接管等措施。对于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业将进入分化和整合的新时期,并打破目前的市场竞争格局。为此,无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在积极抢占市场的同时,要注重业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如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会抓住时机,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

以上就是关于国内保险市场状况与外资公司准入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相关推荐:

关于拓展产险业社会管理功能

论保险业:声誉、功能与监管  

标签:保险学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