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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5

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中应用比较广泛,本文试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说明保证保险的性质实质上是保证,而非保险,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

一、引言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了保证保险业务,与原保险法比较,增加了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且将保证保险明确规定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但是不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有保证说、保险说、保证和保险二元说三种学说,各自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来看,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归根结底应是保证,而非保险。

二、保证保险的概念和适用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 二是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仅指狭义的保证保险。"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

(二)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实践中的适用方法

保证保险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它的运作一般是先由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随后在借款人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取得贷款的前提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具体履行方式是:贷款由消费者即借款人分批分期偿还并以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进行担保。同时投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 即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方面出具担保函承诺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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