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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分析

编辑:sx_wangxd

2013-12-01

保险欺诈在各国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现象了。精品学习网为您编辑了“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分析”

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分析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 《仁慈的消失 》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 ,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 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 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为4345 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业劳动者的 10%左右;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3这种情形下比较容易诱发那种事后骗保的情况,当人们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基本的保障作支撑,他们走上欺诈道路的几率大大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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