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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中的治理机制问题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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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五、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总的看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更好发挥减灾防灾,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保护农民利益,需要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夯实制度基础,提高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能力,使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云南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清晰和优化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责任和义务,不断完善联动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目前,云南省农业厅打算依托下属农业农资公司计划成立农业保险中介公司,承接中国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的农业保险经办服务业务,如代替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打耳标、宣传等业务。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利于清晰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责任,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云南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委员会,促进部门联动。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委员会是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为了提高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力,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如省农业厅、财政厅、保监局、气象局和保险公司等各有关部门组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农业的省级领导任组长。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调查研究、编制规划、确定险种和费率、提出年度预算、进行再保险安排、组织政策宣传、统计分析等工作。同时,整合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病虫害监控防疫机构、气象预测监控机构、地质灾害监控机构等部门资源,通过天气预报、灾害预测、产量估算和收入估算等手段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全面的技术支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也相应设立协调治理机构,以保证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和职责划分,规范各个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预防—补偿—恢复—发展”功能的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在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委员会下,建立起农业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每季度评估一次,动态调整保险金和保费。比如当能繁母猪保险金高于市场价格时,应适当调低保险金( 为市场价格的 7 成) ,能有效降低养殖户不爱惜母猪的道德风险; 当能繁母猪保险金低于市场价格时,按比例调高保险金标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促进他们投保的积极性。进口种猪的保险金也应为市场价格的 7 成。但保险金调整( 下调) 是否会引起农民反对? 地方政府是否会反对调整?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考量,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

  第四,在乡镇政府建立“农险站”,推动乡村一级的农业保险宣传机制,多渠道宣传农业保险政策。( 1) 由承担农险的保险公司、农业局、林业局等机构联合在乡镇政府建立“农险站”,负责农险工作; ( 2) 农险站利用乡村政府通过制度宣传栏、宣传横幅、现场发放宣传单,流动播放电视字幕和向全县农户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 ( 3) 通过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咨询台及时解答农户的疑惑,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进一步激发农户在统一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环节的积极主动性,更好地普及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 4) 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各区县组织分散农户以村、乡镇为单位整体参保; 第五,依托产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开展业务。

  鼓励由农业龙头企业带领基地农户集中参保; 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社员( 会员)集中参保。这种承保方式有利于提高投保率,降低展业成本; 有利于投保人相互监督,减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也有利于密切保险公司与龙头企业联系,开展全方位的深入合作。第六,要明确死亡牲畜处理的规范治理,清晰农业保险公司、防疫部门和防疫人员的职责,有效减少死亡牲畜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防止其流入市场,降低环境和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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