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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舞弊审计与审计责任的历史演进

2013-04-25

【摘要】本文将从审计师财务报表查错揭弊责任的历史演变,审计师查错揭弊责任的历史演进与法务会计、舞弊审计的发展,中国会计职业界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三个方面阐述舞弊审计与审计责任。

近年来,特别是安然事件以后,法务会计、舞弊审计的发展势头迅猛。舞弊案件,尤其是来自证券市场舞弊案件的涉案金额快速增长是其高速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与传统财务审计业务相比,执行法务会计、舞弊审计业务时,审计师的工作方式、报告形式都有明显变化,需要审计师保持更为高度且坚定的职业精神,提高发现舞弊的能力。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的产生与舞弊审计有着天然孪生关系,以至于诸多文献和专业组织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词,如G.Jack Bologna所著的《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Iabihollah Rezaee所著的《舞弊审计》等都指出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是两个被经常交叉使用的词汇。舞弊审计、法务会计是审计师查错揭弊职能的自然延伸,其产生与审计师查错揭弊责任的演变息息相关;其发展与现代审计环境具有紧密的关联。如要深入理解舞弊审计、法务会计的产生动因,就必须了解审计师财务报告审计中查错揭弊责任的历史演变;如要洞察舞弊审计、法务会计的发展趋势,就应更深刻理解审计环境的变迁以及不同的审计环境下,审计目标、期望差距演变的过程。

一、审计师财务报表查错揭弊责任的历史演变

审计师负有查错揭弊的责任可谓是由来已久。从民间审计产生伊始,会计职业界便被赋予了揭露舞弊的历史使命。但在审计发展的过程中,是否承担查错揭弊责任,如何面对这一责任,审计界对此的态度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一方面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背景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审计技术、审计准则的发展密不可分。无论社会如何施压,会计职业界承担的压力如何巨大,只有会计职业界自身认可、承认、接受其负有的查错揭弊责任,才能真正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为此,我们根据会计职业界自身发布的若干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门报告,进行系统地回顾整理,以期清晰地厘清会计职业界对于查错揭弊责任的态度演变历程。

(一)审计师承担查错揭弊责任的曲折历程

最初,社会公众包括会计职业界自身均认为查错揭弊是审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目标。如早期的蒙哥马利《审计学》列示了审计的三大目标,其中第一项就是侦查舞弊。然而在20世纪40年代,会计职业界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查错揭弊只是财务报表审计目的之一,而不是全部责任。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SAP(Statement of Auditing Procedure,审计程序公告)。NO.1《审计程序的扩展》(Extensions of Auditing procedure)。它首次将查错揭弊定义为独立审计可能的目标之一,而不是全部目标。SAP.NO.1对审计师查错揭弊责任范围的界定对于会计职业界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产生的审计期望差距问题愈发突出和尖锐。

20世纪50年代末期,SAP.No.1连同会计职业界一起受到了激烈攻击。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行业协会不得不重新考虑会计职业界的观念和立场。196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专门发布了新准则SAP.No.30《独立审计师在检查财务报表中的责任和职能》。SAP.NO.30否认审计师承担查错揭弊的责任,因此多数人士认为该准则并没有增加查错揭弊责任的任何新内容,因此未能恰当回应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和呼声,如著名的Cohen报告便认为审计师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特别是承担发现舞弊的责任。

1977年的SAS(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审计准则公告)。No.16《独立审计师在发现错误或违规中的责任》(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tection of Errorson Irregularities)承认审计师在财务审计中负有搜索舞弊方面的某些责任。尽管该准则要求审计师“搜索”舞弊,但它并未要求审计师发现舞弊(detect fraud);SAS.No.16还包含了SAS.No.1、SAS.No.30共有的“防御性、定性语言”等会计职业界特有的自我保护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会计职业界仍未接受或承认其负有发现舞弊的实质责任。

(二)从舞弊发生的源头共同努力

1987年10月,Treadway委员会就欺诈性财务报告发布了一份著名报告。这份报告帮助企业界重新关注欺诈性财务报告。考虑到Cohen报告后的变化,Treadway报告对财务舞弊的研究也集中于如何让更多方面关注舞弊,进而从源头上综合治理欺诈性财务报告。该报告中的建议涉及到公众公司高管及董事会、会计师职业、SEC和其他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及学术机构等诸多方面。

与Treadway报告相对应,针对日益扩大的期望差距造成的公众对会计职业界信心的日益低落,AICPA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旋即发布了SAS.No.53《审计师发现和报告错误与违规的责任》。SAS.No.53明确扩展了审计师责任,要求审计师“设计审计程序,为发现错误和舞弊提供合理的保证来强化审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查错揭弊的责任”;还要求审计师对发现重大违规提供合理保证。SAS.No.53发布后,公众监督委员会(POB)发布了题为《公众利益:会计职业面临的问题》(In The Public Interest:Issues Confronting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的特别报告。该报告提出如何强化会计职业界发现舞弊的责任,并呼吁应进一步改进审计指南,帮助审计师提高判断舞弊的能力,强化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主义精神。其中,报告特别强调了会计职业界应负有发现管理层舞弊的责任。

1993年,AICPA在名为《满足未来财务报表的需要:对公共会计职业的公开评论》的报告中,表明自己的决心:针对因舞弊产生的重大误述,AICPA支持任何旨在帮助审计师提高发现舞弊能力的建议和创新,鼓励每个参与者(包括公司管理当局、外部监管者和审计师)分担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这一责任。

(三)切实协助审计师提高查错揭弊的能力

上述报告出台后,AICPA便着手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审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AICPA证监业务部成立了职业问题任务小组(Profession Issues Task Force,PITF)。该小组针对审计诉讼、同业互核、协会内部检查中产生的诸多紧急的、未决的专业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同时,AICPA的证监业务部还创立了“发现及防范舞弊任务小组”(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Fraud Task Force)。1994年,该小组发布题为《审计客户的签约与续约程序》的报告。该报告强调了解审计项目风险对决定审计师是否签约、续约是至关重要的。

在SEC时任主席利维特的要求下,POB任命了一个8人小组——审计效果小组(Panel on Audit Effectiveness),负责彻底审查先前的审计模式,以便提高审计质量,增强社会各界对财务报告的信心。小组建议之一是:“会计职业需要专门对外报送针对财务舞弊的审计报告,包括针对非法盈余管理舞弊的审计报告;应要求审计师在所有审计项目的外勤阶段采取法庭调查式的实地调查方法(A Forensic-Type FieldWork Phase on All Audits)。”采取这种“法庭式调查”时,审计计划应根据客户管理层品行是否诚实、是否存在串谋、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以及是否存在伪造文件等情形而定;对可能的舞弊项目应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小组的总体建议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强审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套隐蔽的防范舞弊工程让舞弊者不再逍遥法外。

(四)重申舞弊责任的审计准则

199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SAS.No.8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Consideration of Fraud in a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SAS.NO.82界定了审计师的舞弊发现责任,并提供了相应指南,包括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计划审计、评价内部控制、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事项支持审计师的意见等方面内容。和以往的舞弊准则相比,SAS.NO.82对审计实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