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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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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1.扩展资金筹集渠道。(1)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居民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将原有的筹资主力由单纯的农牧民增加为以下几种:1)具有本区农村牧区常住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2)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农牧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3)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以参加新农合;4)

长期居住在农村牧区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牧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5)农村牧区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6)即将分娩的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参加新农合。(2)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牧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牧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3)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丰富其来源,如政府可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等,亦可发行“公民健康彩票”,将彩票收入的50%作为救助资金。

2.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监管。(1)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先行下达,足额拨付到位。研究建立滚动式筹资方式,如在农牧民自愿基础上,实行全年都收取次年参合费的工作制度;农牧民看病时可用减免或补偿所得费用预缴次年参合费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建立协议委托筹资制度,即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由乡镇政府、信用社和农牧民三方签订协议,委托信用社定期从农牧民账户中统一代扣参合资金等。(2)坚持新农合基金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坚持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的原则。(3)设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主动接受监督。乡镇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及减免情况,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包括医疗基金筹集总额、来源结构、使用去向和节余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住院费用、补助情况等。

(四)扩大统筹层次和范围,实施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1.把统筹范围扩大到省市一级,这样更加有利于互助共济,更加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行。在各市级行政区划内,以市为单位,将新农合政策制度、筹资标准、基金管理、补偿方案、信息平台等达到全市统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信息网络管理,实现基金统一管理,网上实时监审,便于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住院费用补偿实现网上即时结报,简化补偿流程,方便农牧民,提高参合农牧民的积极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扩大门诊慢性病种范围,按住院补偿,提高农牧民受益水平。

2.定点医疗机构是经批准的各市行政区划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网络管理,实时监控,即时结报,并对参合农牧民就诊住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款,统一直接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因此,为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1)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监管;(2)对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实时监审;(3)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历进行抽查;(4)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现场稽核。

(五)逐步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努力降低农牧民医疗费用

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管理,是缓解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和费用控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通过选择限价病种,科学确定临床路径,合理测算限价标准,加强医院科学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逐步扩展单病种限价的病种数量,有效提高疾病的诊断符合率、治愈率,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缩短术前准备时间和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最大限度的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坚持科学、求实的态度,主要解决新农合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新农合病人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立法不是单行的法律所能涵盖的,它需要多类型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组成统一、完整的体系。

1.应多层次立法。因为,中国农村牧区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非常不平衡,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更好地开展。

2.多形式多类型立法,以适应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如国务院应制定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条例,中央应制定对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划拨办法,而各省市则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划拨办法、资金筹集、使用和支付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3.在目前指定全国性的统一医疗法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加大地方立法是一种间接的保障方式。这要求我们中央立法者应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的实施,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的地域立法。

4.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法,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及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和职能、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开展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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