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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毕业论文: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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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第二次庭审中,该报承认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但不承认侵犯了隐私权,理由是报道“真实客观”。被告方律师辩称:被告所采用的照片是由其从图片网站上合法购得,而被告报道中涉及小莉隐私的部分,是记者从网上已有报道、高耀洁已发表的书中及《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中摘编而成,而这些公开的事情已不构成隐私。已离开该报的记者表示“本意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小莉”。

2、行为认定

欲对《时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就有必要对隐私、隐私权、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等有所了解。

(1)隐私权和新闻侵权的界定。关于隐私权的表述国内外不同,笔者认为隐私权应是指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个人私生活安宁与私生活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受保护,不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被披露和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维护权。①从上不难看出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失实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②但是何为新闻侵犯隐私权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分析。王利民先生认为:“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加害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③而且学界对此普遍认同,但笔者认为新闻侵犯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征,不宜简单地照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存在具体还包括侵犯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和侵权作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两个方面的要件。而且造成此行为主要表现在媒体违反了两方面义务。一是疏于审查。1989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报刊社”对稿件的真实和妥当性负有审查义务。二是发表侵权作品之后的道歉、更正义务,而且规定道歉和更正后,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则可以减轻责任。

有损害事实。新闻侵权中的损害事实通常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具体到隐私权被侵犯带来的痛苦是因为错误地把隐私权人生活中的一些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给予公布。在目前的中国,由于普通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导致社会的歧视,感染者、患者一旦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本人和家属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很快崩溃。因此判断损害事实时,不要只关注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行为本身就可以证明是否损害。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如果受害人不可以被指认,即人们从报道中不能明确或者揣测到被报道对象的身份,这不符合隐私权概念中的要素“不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被披露和干涉的权利”,因为他人不知晓,更不会被披露和干涉。   行为人有过错。一些学者主张侵害隐私权的构成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王利民、张新宝也赞同这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新闻侵害隐私权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理由有三:基于宪法对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当公民的隐私权和新闻媒体以及记者言论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考虑两者的适当平衡应该是一种科学理智的选择;我国司法解释虽然承认公开、披露、宣扬他人的隐私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许多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侵权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备的,但也没有将这种侵权行为列入严格责任范围,这对我们是有参考价值的。④

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该损害事实不是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或此侵权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结果,如此行为和事实之间没有指向性,这是不符合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基本要素,也不符合民法中侵权所要求的基本要件。

(3)案件争论焦点分析。报道内容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媒体辩称,小莉的不幸遭遇经过披露,能够让所有善良的人们真正关注这个遭难的孩子和整个孤儿群体,给他们得到切实的关爱,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笔者想问不刊发真名和照片,或把照片做技术处理,不刊发小莉在其亲戚家的遭遇就不能达到效果吗?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媒体应该做的是怎样让大众更多地了解诸如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等信息,以减少社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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