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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论文:元美学研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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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从某种意义上说,元美学研究对于当代美学发展可能具有的最重要价值,或许还不在于澄清“美”作为一种特殊之“好”的核心语义上,而是在于引起人们对炫美领域中“对”或“正当”问题的充分关注。尤其是考虑到以往中西美学传统都在很大程度上长期遗忘了这个问题,情况就更是如此。如前所述,20世纪西方伦理学界讨论的一大热点便是善与正当的关系,但奇怪的是,与“善”甚至“right”的复数“rights”(权利)都得到了清晰界定形成了鲜明对照,“正当”这个词在中外学界几乎没有得到任何界定,以致其核心语义总是显得云山雾罩。其实,要找到这种语义并不困难,因为在日常语用中,人们总是用“是”、“对”、“right”表示他们接受或允许某个东西,用“非(不)”、“错”、“wrong”表示他们拒斥或反对某个东西。就此而言,如果说“善”的核心语义是“可意欲性”,那么“正当”的核心语义则可以说是“可接受性”;就连“权利”的哲理意蕴,也只有凭借这种核心语义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由于拥有了这样两种不同的核心语义,善与正当的关系并不仅仅存在于道德领域,而是普泛性地存在于生活世界的五大价值领域,因为在所有这些领域的日常生活中,人们都要运用“好”和“对”这两个标示人类生活价值基准的字,来处理可意欲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复杂互动。在人类生活中,善与正当关系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一方面,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值得意欲之好总是可以接受之对;另一方面,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值得意欲之好在许多情况下又是不可接受之错。例如,孔子在《论语•里仁》中曾指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墨子•非儒》也以类似的口吻强调:“不义不处。”说白了,西方后果论与道义论的长期争执就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3)、[3]76-98在炫美领域内我们也能发现类似的现象:美女身穿比基尼肯定很漂亮(亦即在炫美意义上的“好”),但以这个样子出席学术会议,许多人也许就会认为无法接受了(亦即认为“不对”)。此外,像经历过纳粹集中营的犹太人拒绝欣赏瓦格纳的交响乐,文化大革命的受害者认为样板戏的旋律虽然很好听但不可接受,同样体现出炫美领域内“善”与“正当”的复杂互动关系。

然而,或许由于没能清晰界定“正当”语义的缘故,20世纪的一批西方学者尽管花费了大量精力,撰写了许多论著,还是没能澄清好对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反倒让善与正当的关系变成了著名的哲学老大难。其实,只要立足日常生活,我们很容易发现:造成这种复杂互动的现实根源就在于,在人们想要的各种好东西之间,往往存在着孟子所谓“不可得兼”的张力矛盾,或者叫“诸善冲突”,由此导致了某些好东西虽然值得意欲却又无法接受的现象。[4]78-100具体到炫美领域,“诸善冲突”既有可能发生在炫美之善与实利、认知、道德、信仰之善的互动关系中,也有可能发生在若干不同的炫美之善的互动关系中。前者的例证有:一件艺术品从美的角度看很好,但要么不能带来功利效益,要么违背了科学真理,要么有伤风化,要么被认为亵渎了神灵,从而导致这些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张力冲突。后者的例证有:在一幅书法作品中,某个字的技巧成熟,功力深厚,却与其他字僵硬对立,甚至破坏了整个作品的结构,从而导致几种不同炫美要素之间的矛盾对立。不过,无论是面对哪种类型的诸善冲突,都将迫使人们处理好与对的互动关系:你会不会接受这件很美的艺术品、这个有功力的字呢?就此而言,正像道德和政治领域中的善与正当关系一样,炫美和艺术领域中的善与正当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重要话题。

事实上,20世纪已经有一些西方学者开始讨论“aestheticrights”的问题了[5]163-170,不过或多或少带有与道德和政治权利相类比的色彩,却较少从元美学角度考察炫美领域内更具一般性的好对关系。在这方面也许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传统美学的某些洞见。例如,中文语境里的“审美”一词,虽然是对英文“aesthetic”的译读,但其中的“审”字本身却源于《荀子•乐论》说的“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以及《乐记》说的“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等。它一方面具有“aesthetic”包含的观赏、审视语义,另一方面又有“aesthetic”所没有的审理、审度内涵。《说文解字》曰:“静,审也。从青争声。”段玉裁注:“人心审度得宜,一言一事必求理义之必然。”已经把“审”与“正当”(度、宜、理义、必然)联系起来了。所以,如果我们回归汉语的本意理解“审美”一词,就能赋予它某些与“aes-thetic”很为不同的哲理意蕴,并且由此启发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在当前甚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样的“正当”标准,评判(“审”)各种“好”的炫美现象?应该如何建立或对待艺术审查制度,诸如是不是应当允许播出像“蜗居”这样的电视剧,带有情色或暴力内容的电影是不是应当分级,如何进行分级?炫美标准与政治标准(包括西方人说的“政治正确”在内)之间到底有着什么样的互动关系?对于所谓的“低俗”作品,我们是应当宽容呢,还是必须封杀?[2]171-198只有把炫美领域内这些关涉到一般性正当之审的问题搞清楚了,我们才有可能从“right”走向“rights”,进一步回答在炫美尤其是艺术领域内,人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如何维护这些权利的难题,才有可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处理好炫美与实利、信仰、道德、真知等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才有可能最终找到美和艺术在整个生活世界中的本体论定位。

在目前多样化的背景下依据中国美学传统的丰富资源开展元美学的理论研究,对于当代中国美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不但有助于我们澄清某些一直纠缠不清的基本概念的核心语义,避免或终止某些意义不大的纷争,而且有助于我们深入思索炫美领域内一些长期受到忽视的重要问题(包括那些与正当和权利内在相关的美学问题),从而把当代中国美学的理论研究推上新台阶,尤其是帮助它摆脱长期以来对西方美学的依附从属乃至摹仿照搬,使当代中国美学能够凭借自己的创新性研究,真正与当代世界美学尤其是西方美学展开实质性的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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