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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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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6

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繁荣富强?如何在增进各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和认同感的同时,充分实现各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中国共产党为此做出了积极探索。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民族区域自治就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中国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客观的发展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这一制度架构下,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五、基层民主政治的平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是最直接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方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两次修订,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制章程或村规民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不少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议评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不断扩大,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完善,群众的民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显着提高,基层社会的生机活力竞相进发,城乡社区正日益成为富有活力、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六、依法治国的坚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方面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另一方面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党的正确主张的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制条件,同时也为国家法治建设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光明的前景。

七、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机制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重大体制创新,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以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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