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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法律的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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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

社会由个体构成,但不是一盘散沙式的纯个体存在,而是带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并反过来对个体行为提出基于共同体性质的要求。这种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有利于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社会良心和核心价值体系,以此维系社会的良性发展。社会良心通过多方面得以体现和发挥作用,不但体现于人的道德心,而且体现于法律。法律应当是社会良心和核心价值体系的维护者、体现者,法律的社会价值就在于其与社会良心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关联。法律在形式上都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由此很容易割断法律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关联,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工具,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由于法律的这种社会定位不利于其社会效应的发挥,容易造成法律与社会的脱节和法律的纯意志化。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传统反映了人类希望法律超越政治的诉求,通过自然法使法律具有超越政治的依据和力量,由此控制容易脱离理性的政治,实现政治的理性建构与运行。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需,但容易受个别意志和利益的控制而成为社会压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导致政治的变异。人类必须有控制政治的力量和制度,无论是表现为道德控制还是法律控制,这种力量都来自人类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与诉求,不是所谓的自然正义,也不完全是所谓的公共意志。人在交往性社会生活中基于各自利益形成的共同诉求,是法律能够主导政治的社会根基,是法治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依据。在人类历史上,神意曾经是权力之外的社会主导力量,但人类并没有借助神的力量实现政治的全面法律化,没有实现神权主导下的法治。这一方面是神的虚幻性不足以形成对世俗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是神权并不主要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它依靠的是宗教教义,是内心的信仰,不靠法律来确立自己的权威。

在逻辑上,似乎法律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主导权力,不能主导权力也就不能实现对政治的主导。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论政治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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