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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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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从社会层面上讲,农村妇女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独立意识的妇女能够积极地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从而成为乡村建设当中的另一股有力的推动力量。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过程也是增强农村妇女发展能力的过程,只有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同时,具备了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基本细胞的稳定也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广大的农村,农村妇女自我具备少生优育的现代生育理念能够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少生优育可以使妇女及家庭用有限的财力精力培养下一代,使其尽可能多地获取有限的教育资源,为将来把自己的智慧贡献于社会发展铺垫基石。

四培养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途径。

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农村女性树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生存意识。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

意识的培养与对象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培养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教育。

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农村女性文盲人口已占农村女性总人口的16.89%,教育是农村妇女素质优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关注弱势群体的女性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开展形式不同的教育。对于学龄阶段的女性,要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雨绸缪,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先期的教育不足会导致后期能力发展的缺陷,基础教育可以提高最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素质,这有利于其现代经济、政治、文化意识的树立。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根据当地的产业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农业或手工业的一技之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规模庞大的妇女流动人口的形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当前全国女性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7385万人,占据全国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女性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千千万万的男性流动人口一样,离开家乡,告别故土,融入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潮中去[4]。鉴于此经济现状,我们必须打破行业性别歧视,为农村妇女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对于劳动力富庶的地区,在进行专门的培训之后,可以组织农村妇女进入当地城镇从事一些餐饮、服务、加工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为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提供机会,使农村女性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增强其经济自主能力。同时获取接触城市开放文化的机会,开阔视野。

对农村妇女自身而言,不仅要配合基础教育,同时要有意识地寻找各种渠道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例如通过电视农业频道听取一些农业致富“经”。在就业观念上树立灵活就业的思想,农业生产之余寻找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例如短时期的外出务工或在本地区做个小买卖等,以期多种渠道来解决经济来源问题。

(二)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5]。作为农村妇女最主要的生存财富和保障的土地,一旦失去,妇女的经济状况会急剧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经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不尽人意[6]。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实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以为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基础。只有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树立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意识。

(三)发展经济,政策协助以转变生育观念。

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具有不平衡性,有研究者在对深圳流动人口生育观念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流动后农村流动人口的期望子女数减少,生育数量偏好与城镇户籍人口无显著差异;理想子女性别偏好观念有所弱化,但仍强于城镇户籍人口;农村流动人口初育年龄推迟,初育间隔缩短,一胎与二胎生育间隔延长,但仍具有较强的男孩偏好特征,男孩偏好行为的改变滞后于观念的变化[7]。生育观念的转变首先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经济发展产生较高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人们开始享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扩大与外部世界接触的范围和机会,引发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的更新。

地方政府有必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在物质上促进农村妇女少生优育意识的培养。例如乡村政府设立专门奖励资金,面向本地区考取大学等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村民,以期鼓励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由注重数量及性别向注重质量的转变。

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关乎其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权,现代意识成为其争取地位的内在推动力。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为了缓解我国的“三农”

问题,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可以使其打破传统闭塞观念的限制,从丧失自我走向寻找自我,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教育就业等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发扬当代女性的时代精神,实现自我,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

[2]康宛竹。阻碍农村女性发展的主要问题—对广东省阳东县J村的实地调查[J]。妇女研究论丛,2009(5):33-37.

[3]刘斌。农村妇女群体高自杀率原因探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4(4):63-67.

[4]段成荣,张斐,卢雪和。中国女性流动人口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9(4):11-27.

[5]张飞虎,王晓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实现中的问题与对策[J]。兰州学刊,2008(7):109-112.

[6]陈秀云,赵岭。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亟需保障[EB/OL]。(2006-07-03)[2011-01-25]。http://www.

dzwww.com/weiquan/baixingyongfa/t20030814_231780.htm.

[7]伍海霞,李树茁,悦中山。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J]。人口研究,2006(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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