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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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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尽管合作社法激励资本投入倾向很明确,但还是坚持“资本报酬有限”的、以劳动联合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社员惠顾合作社,体现出合作社与所有者企业的重要区别。一个法律缺陷便是合作社经营人力资本的报酬如何确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章程,也就是由社员大会表决。事实中,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领取的工资多是固定工资,相当于一个“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很少有合作社把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报酬与合作社经营绩效挂钩制定“期权报酬”,与所有者企业相比缺乏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委托——代理理论表明,作为合作社委托管理的经营者,如果不能获取满意的报酬,必然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合作社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浙江省、江苏省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股份化倾向已经反应了这一现实。

二、品牌经营

与投资者所有企业不同,合作社主要目标是为成员按照成本提供服务,同时从市场经营中盈利,包括主要经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农产品,过去强调市场盈利则有可能改变合作社这一原则。从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绝大多数合作社通常经营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成员风险回避特征较为明显。这种行为弱化了合作社通过扩展它的产品范围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强化了原有产品的营销计划,这就容易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封闭性、甚至是僵化性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尤其是我国农产品的买方市场特征越来越明显,合作社原来的益贫性、单一经营产品等特征逐渐改变,市场导向性经营被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所采纳。反过来说,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直接相关,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变迁需要。组织交易比分散的家庭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节省交易成本、改善价格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体现出合作社制度变迁的诱导型特征;农民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共同拓展产品市场、延伸产业链获取更多环节的增加值等等方面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进一步展现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绩效。合作社在解决了农民“卖难”问题之后,随着而来的是农民“增收”的利益诉求新问题,必须通过品牌经营增加产品价值进而改进产品价格。与家庭经营的状态依赖个人信誉不同,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依赖于组织声誉,而合作社产品品牌是组织声誉的载体,构成合作社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

在市场竞争中反应着组织的“信用”,吸引着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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