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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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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在实际工作上,邓小平也明确提出了要求。他多次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就要对广大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他特别重视强化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他说,我国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已争得了民主,它反映了我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义主人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但是,“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2](168页)。“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2](372页)。我们要发展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民主建设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人民才能享受到最广泛的真正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时又强调,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民主,同时又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我们在重视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职能的同时,又不能忽视其专政的职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仍然是我国现阶段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在科学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敌对分子和阶级斗争存在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对我国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作了完整科学的论述。既指出了过去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又指出了在新的形势下还存在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鉴于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存在,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它们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他明确指出,如果“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3](154页)。所以,“现在,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2](267页)。只有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科学地把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它们就能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而合乎规律地发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体是国家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现国体、适应国体。在我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3](220页)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同时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有着本质的区别。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针对某些敌对势力攻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鼓吹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搞三权分立,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我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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