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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复合式治理

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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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现阶段农村村级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1.村级治理的概念
   治理概念源于西方,是一个处于不断丰富与完善中的概念,其内涵包括多元参与与互动集成、权责相宜与分权制衡、分工合作与互促协调、多元适应与要素回应等关键要义,并由此而形成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不同理论。“治”是一种组织化的要求,“理”则是一种程序化、秩序化的规范。关于村级治理,学术界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村级治理即“村治”。张厚安认为,村治是指乡镇以下农村的村级治理,治理结构是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属于群众性自治行为。第二,指村庄政治。贺雪峰、肖唐镖认为,村治即村庄政治,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辖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徐勇等人认为,村级治理就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治理目标的政治活动。第三,指村民自治。郭正林在分析乡村治理的影响因素时认为,村级治理的概念主要是指村民自治,而村治概念难以反映村庄治理行为及其制度的复杂结构,可以用“村政”概念代之。本文所使用的“村级治理”概念意指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管理村级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及其机制。与管理的概念相比,治理一词更强调村民自治组织、党政系统、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管理方式对村级事务的共同参与。与管理强调主体、客体所不同的是,治理更加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村级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已体现出了这一趋向。
   2.中国现阶段农村村级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分析
   1980年以后,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形成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级政府的职能上,即在乡级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突出一个“政”字。“村治”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社区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以“自治权”为核心。乡级行政管理与村级自治管理的目标一致,手段不同,从而形成一种整体一致、局部独立、互促互补的关系。这种“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体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清楚规定了在村级治理中,各种村级自治组织必须在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在中央、省、县、乡四级政权体制设置中,乡镇作为基层政权,同样要在党委的核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不论是“乡政”还是“村治”,均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中国当前村级治理中最为显著的特征。
  (2)“乡政”的指导与主导地位。所谓指导,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与“村治”之间的指导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仅有指导权而无领导权,村民委员会应该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所谓主导,就是从乡镇这一行政区域的概念出发,把各个行政村作为乡镇组成的基本单元,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有责在所辖区域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由此,每个村就成为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对象,作为村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担当“村的代表”的角色,往往被视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对象”,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乡级管理。这正是当代中国村级治理“乡政村治”模式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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