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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问题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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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使得道路交通日益频繁,车辆较快地增多,交通事故也有逐年趋增的发展态势。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严重后果,现如今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
一、相关问题概述
(一)驾驶人驾驶资格权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即指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即驾驶人驾驶资格权,即取得合法的驾驶证的权利。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必须有损害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损害后果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驾驶人驾驶行驶中的机动车而导致的。
1、道路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不属于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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