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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道德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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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生态道德规范,一方面,它是一定时期人们在同自然的相互“交往”中形成,并以某种风俗、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与“不应当”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必须这样”或“不能那样”的强制性行为准则的生态法规。因此,生态道德规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生态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四五千年前在人类历史上曾灿烂一时的“巴比伦文化”,由于植被破坏而销声匿迹了,世界最大的沙漠—撤哈拉大沙漠,几千年前曾是牧草青青、牛马肥壮的天然牧场,因过度放牧而变成沙海。20世纪以来,人类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同时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人口膨胀、粮食短缺、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人类陷入了前所未有  的生存和发展困境。面对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人类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从深层次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形成,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紧张,缘于人类对自然的失范行为,而这种失范行为背后隐藏的则是生态价值观和生态道德观的缺失。因此,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规范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形成是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戏中逐步形成的。生态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和生态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标准,也是判断、评价人们生态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中,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不断发生变化、相互提升并最终达到统一。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相应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反映,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行为上反复实践这些生态道德要求,并通过某种风俗、习惯、法规和传统的方式固定下来。比如,臭氧是阻挡宇宙中紫外线的天然屏障,但由于现代化设备排出的大量的二氧化碳等物质,消耗了臭氧,紫外线乘虚而入,侵害人体。二氧化碳的剧增,破坏了地球与外层空间的热交换平衡,使地球持续增温,南北极的冰雪也开始融化了,还有珍奇的动物绝迹,气候恶劣等等。人类在经受了惨痛的教训,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终于醒悟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善待生命是人类必需遵守的基本生态道德规范。此外,生态道德规范的形式、内容、要求等是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荣誉和耻辱等等的道德规范是不存在的。”

(三)生态道德规范提出主体的多样性。生态道德规范首先是由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思想家认识并提出的,他们根据人类对自然界的自觉认识,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实践进行总结概括,提炼出符合一定人类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准则,并加以倡导,逐步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态道德规范。如: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奠基人、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则提出“敬义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以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位。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伦理原则”。其次,各国的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则是生态道德规范产生和普及的核心力量。诸如,我国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论述了我国公民基本的生态道德行为准则:一是,所有的人享有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从而能够过健康和健全生活的权利,并承担有保护子孙后代,满足其生存需要的责任;二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物种享有其栖息地不受污染和破坏,从而能够持续生存的权利,人类承担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三是,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破坏、侵犯他人和生物物种生存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人类责任的行为,要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上述三条生态道德行为标准,构成了当前我国最基本的公民生态道德规范,有力地促进了生态道德建设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生态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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