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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田设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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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加强农田设施监管内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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