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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的体育保险探讨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30

体育活动不同于文化课教学,学生有受伤的风险,常见的损伤有骨折、脱臼、韧带断裂、肌肉拉伤、肌肉擦伤。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中小学生的体育保险探讨

风险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管理方面,如安检教育力度不够、场地设备陈旧等;(2)体育教师方面,如教师不作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够、教学组织不科学、超出大纲要求、讲解示范不够等;(3)学生自身方面,如学生技能不足、不守课堂纪律、学生特异体质、第三者同学过失、保健知识医乏、不按要求学练、睡眠饮食间接导致等;(4)其他方面,如其他单位或个人过失、活动本身的危险、体育教材竞技化、自然界不可抗力等[1]。为了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学校只能尽全力防范于未然。比如培养安全意识,增强学生体质,减少伤害事故;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教法研究,合理安排负荷,防治运动损伤;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2]。然而,体育活动自身的规律决定伤害难以避免。比如足球、篮球等项目不可避免的要身体对抗接触;单杠、双杠、吊环、鞍马、平衡木等体操的评分标准本身就与惊险程度相衔接,再加上学生生性好动的心理个性及身体某些组织的特殊解剖位置,如:膝、踝、掌趾关节的生理特点使之极易发生各种运动伤害。因此可以说,运动损伤是体育的天然副产品,学生也正是在损伤中增强体质、磨练意志、增加经验、成熟技艺的。所以我们应该正视体育活动的风险,而不是因噎废食停止体育活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对于或然风险,保险是全世界普遍的应对方法,也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国人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目前中小学生普遍参加的保险有学生平安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农合险,有的家长还给学生买了其他的商业保险。另外学校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大多数学校都购买了校方责任险。然而这些保险都不足以保障体育活动的风险,无法解除学生及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以学生平安险为例,学平险的内容包括意外和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费用报销、疾病和意外住院报销。但是其免责条款身为苛刻,其明确规定,意外伤害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攀登运动、武术比赛及摔跤、足球、体操等高风险和高对抗性运动等。我们应特别留意“高风险、高对抗性运动等”这一概括定规定,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推诿责任的霸王条款。此外,如果学生因运动而伤残,需要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假肢的费用,还有学生体检、疗养、康复、治疗费用也不在理赔范围,而上述免责条款恰恰与体育活动的风险相冲突。再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农合险为例,该险种只对住院费用报销,而中小学生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有许多不需要住院治疗。虽然现实中许多人为了获得赔付而小病住院,浪费医疗资源。但学生时间宝贵的很,没必要的住院耽误了学生的学业。最后再谈一下学校责任险,学校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中,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学校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只有在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下才赔付。而体育活动中,许多伤害都是在正常的、合理的,对抗中发生的,如足球、篮球项目中,摔倒、磕碰在所难免,很难说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伤害的发生,所以学生也无法从学校责任险中获得救济。还需要强调一个很让人担忧的问题,目前学生们所参加的保险都不包含精神损害的赔偿,这确实是当前险种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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