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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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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六)劳动保障部门难以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被打破,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状况也越来越少。这就给特殊工种的管理带来了一个难题,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事特殊工种的几十万人,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落实几乎不可能。而有的职工因为提前退休养老待遇较低,在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不愿提前退休,而企业要减员增效,往往以下岗相威胁,逼迫职工申请提前退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利,造成近年退休职工行政复议案增加。

      二、对策

      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重大变革转轨时期,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社会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立和发展,可以看出经济体制和利益主体发生变化之后,与之配套的政策也必须随之变化。笔者认为,改革的关键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成本不应再由社会负担,而应由其直接受益的企业“消化”这一成本。

      (一)鉴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发[1978]104号文所规定,企业和职工对此已十分了解,要立即取消特殊工种享有的福利待遇,势必影响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国情不符,也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重庆市以1992年3月全市统筹的时间为限,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可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并由企业在办理职提前退休时,以职工退休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用于其提前退休期间所支付的养老金;之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则不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规定,由企业承担补偿责任,对特殊工种人员,企业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种补贴或发给较高的薪金,使之可以通过较高收入购买营养品,减少对身体的损害。这一政策充分体现出其“特殊贡献”的价值,达到身体心理上的平衡。

      (二)由省级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继续对跨行业企业和新建企业特殊工种作出界定或进行特殊工种认定,认定之后,特殊工种不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按照国家强制出台的法令,企业每年必须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一定时间的休假或进行疗养或岗位轮换,切实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2003年底以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仍可办理退休,其费用由基金支付,以此维护失业职工的合法权利;2004年以后依法破产、关闭、解体企业,应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前提取提前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

当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险保障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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