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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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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个别自由职业人员要求从1993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当时确实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允许其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补缴基数为660元,补缴比例为18%;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4月及以后补缴基数和比例统一按当年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一般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1998年8月27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合法经济收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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