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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2013-04-10

【摘要】: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精品学习网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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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阶段,其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则是大量出现了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新的户籍称谓。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地区,其发展更为引人注目。以茶叶的种植来说,据史书记载,早在唐代,“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③。到了宋代,茶叶种植更为普遍。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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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86《市》。

②  《至顺镇江志》卷10。

③  《册府元龟》卷404《邦计部·山泽》。

“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①。鄂州崇阳县,“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②。粮食生产生产周期较短而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要经过数年才有收益,生产周期相对较长。这样,农业生产周期的延长就必然要求延长对土地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济作物的种植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性生产。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从一开始就是为市场而种植。竞争是市场永恒不变的法则。要竞争,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劳力投入、管理投入等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必须要有稳定的土地私有权。后周太祖之时,“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余。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③。这则史料说明,明确而又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对土地进行投入,发展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占有和所有关系向长期化、稳定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