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大学生权利分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分析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保障
论文摘要:将大学生权利分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分析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从依法治校、教育民主、人的科学发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讨论解决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地进行改革,包括理念更新、规模扩大、教育收费、自主就业等等。然而,高校中的主体——大学生的权利与需求并未得到充分尊重,高等教育过程中不断出现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种种事件;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使得学生的法律意识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教育传统与大学生现实需要间形成矛盾或冲突,进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权利问题诉讼案。这些诉讼案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的权利问题到了非面对不可的地步。
一、大学生权利的内涵
大学生的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大学生权利从形式上可理解为:一是大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作出的一定的行为,又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学生享有的各种选择权利,属于积极行为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二是学生可以请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学生的公正公平对待,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利。三是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利诉诸法律,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具体表现为:(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学生有按规定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已成文的权利,是学生不必争取而享有的。
大学生的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指从道德规范上、从人们约定俗成的认识上,以及大学生因个性差异而形成的、各自在不同的学习活动过程上所必须具有的非法律力量所规定的权利。通过立法行为规定的大学生权利固然十分重要,但大学生的权利又绝不止于此。一方面,大学生由于其成长经历、需要层次的不同,其权利要求是千差万别的,如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关学生自尊心的隐私权、学生自信力的自主权等,会因学生的个性差异、智力水平、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这些权利是难以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另一方面,在日常教育活动中,在各具特色的教与学的互动中,大学生作为重要主体的一方,将必然因其所受教育的内容、情景不同,对学校、教师提出相应要求。这些要求是大学生在其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知识吸纳型学习为创造型学习的权利要求,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所难以一概而论的。
二、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历史原因
大学生的权利最早出现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大学。当时的大学是按学生行会和教师行会组织的。在学生大学,大学生联合起来购买教师服务,保护其自己不受地主和城市流氓的侵犯,在他们内部维持某种秩序,取得某些管辖权和法权。12到15世纪是学生权利全盛期,直至大学迁至固定校址,由市提供经费,教授不再依赖学生支付费用时为止。不过,西方学生的这种权利的极盛时刻来自市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作为有组织的顾客,学生常常能自由地发号施令,这是他们权利。
相对而言,在中国悠久的教育史上,学生权利严重不够。中国早期的教育是宫廷教育,专用来培养封建统治者,教育权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手中,受教育权是公子王孙的专利,即所谓的“学在官府”、“以吏为师”。后来发展为一般百姓可以读书,但目的是借读书进入社会上层,即“学而优则仕”。从师生关系看,“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对于学生有绝对权威,甚至有体罚的权利。从教育过程看,夸大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的传授、灌输,而少有思考、质疑的余地,藐视了学生“学”的因素。这种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对当今高等学校的教育产生消极影响。至今仍然不断出现的高等教育过程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种种事件,无一不说明了这种影响的深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