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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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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的问题

宪法监督程序是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力,解决宪法纠纷,特别是对违宪给以处理和制裁时应遵循的规程和步骤。当一项法律、法规颁布或某一行为采取以后,是否去判断其合宪与否,如何去作出这种判断,必须有一定的规则遵循,才能保证所做出的判断合理与可靠,才能使所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程序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实体内容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部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外,对宪法监督都有所规定,但遗憾的是均对相关具体如何进行宪法监督的操作程序涉及甚少。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但对其相应操作程序没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中就套用了立法程序。这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合宪审查的主体一般通过“要求”或“建议”形式提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否受理、怎样具体审理及结论如何都没有具体规定,更谈不上透明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规定的宪法监督程序而言,宪法监督的“步骤”程序也不健全。从宪法监督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不仅缺少对违宪行为监督程序性规定,即使在事后审查方面,同样也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内容的规定。如宪法第67条、第89条、第101条等的规定中均不涉及具体操作的内容,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规定。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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