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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编辑:sx_yangk

2015-10-22

“屡审屡犯”是近年来政府审计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屡审屡犯”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家财经纪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如何破解“屡审屡犯”的怪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审计理论研究者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如蒋大鸣等提出在财政审计“协同论”理念下,针对相关部门,通过财政审计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逐步缓解财政审计中“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问题[1]。欧阳华生等通过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证分析,认为体制缺陷是“屡审屡犯”问题的制度性障碍,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应从弥补体制缺陷开始[2]。齐兴利从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角度提出“免疫系统”的预防作用能够改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恶性循环状态[3]。尽管以上研究对解决我国“屡审屡犯”的问题均有建设性,但却没有从制度上分析和探究“屡审屡犯”的机理和根源。刘家义审计长曾指出“屡审屡犯”是制度性的问题??①?,因此本文拟从契约规制视角来研究“屡审屡犯”,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本质上讲,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组织机构中各有分工,具有不同的职能,并通过中央政府划拨的预算资金行使职能。财政预算机制是职能部门与中央政府的经济联结点,预算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保障的。但是,保证职能部门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仅有《预算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即设立政府审计部门,通过政府审计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以此为基础,本文从契约规制的视角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型,在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重复交易??②?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情况下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缔约的博弈过程及特征,探寻“屡审屡犯”问题的根源、政府审计的作用路径以及解决“屡审屡犯”的其他机制。

本文假设在经济中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职能部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纵向关系,为了缔约模型的简单化,假设纵向关系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和财政资金构成,且风险中性。每个阶段初,预算审核通过后,职能部门运用财政预算资金行使自己的职能,该职能对中央政府有专用性价值,但也可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实现其他的用途。很明显,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收益属于中央政府,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收益属于职能部门,且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中央政府收益要高于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职能部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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