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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本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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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二、对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一)对保费规模的影响。

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且期限较短,所以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的影响很有限。而寿险产品由于含有由于投连险和万能险等多元化产品,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因此寿险公司受此影响较大。寿险需对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费收入,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险存款。对于传统寿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能计入保费;对于分红险,绝大多数能计入保费;对于万能险,只有满足重大保险风险的才计入保费;对于投连险,只有很少部分计入保费,其他计入投资型收入。使一些万能险占比例很高的公司保费收入受新准则的影响较大,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占规模保费的较大比例,其寿险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而一些一贯采取以传统寿险和分红险为主导的业务模式,保费规模受新准则影响不大。费收入下降幅度不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会计政策仅仅是影响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金额,并未减少 寿险公司实际的业务规模和保费现金流入,只是会计处理上,一部分计入保费收入科目,一部分不计入保费收入科目。 《规定》 的发布实施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

(二)对寿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我国寿险公司普遍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和短期收益,大力推出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却弱化了保险保障这一最基本的功能,导致寿险保障功能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新准则的实施是保险公司迫于保费收入的压力回归传统寿险产品,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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