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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研究

编辑:

2013-12-02

三、建议
3.1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的余额要在每月月末按比例摊入其他二级明细科目,“结算差额”月末没有余额,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不能真实反映每个定点医院被医疗保险机构剔除费用的金额,也不能反映医疗收入的真实情况。平时应该保留“结算差额”科目的余额,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到年终结算时和其他科目一并转账。
3.2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医院以在院病人该核算期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医疗收入,而医保经办机构一般要到下个月才能与医院结算,这样就形成了该核算期的医疗收入结算差额到下个核算期才冲减,即跨期冲减结算,与权责发生制相抵触,影响了当期医疗收入的真实反映,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两点作出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1]杨晓云。浅谈医保剔除费用。卫生经济研究。2010,(9):45-46.
[2]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制定,2011年5月。
[3]王建国,王丽华,张玉琴,唐湘林。浅谈定点医院医保财务管理的改革措施[J].劳动保障世界,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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