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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的如实反映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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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手册”具有会计准则的权威和地位。在手册第1000节“会计一般”(相当于CF)中将会计的可靠性信息特征分为如实反映、可核性、中立性和稳健性(葛家澍、刘峰,1998)。同样地,澳大利亚的类似文件称为“会计概念公告”(sAC),它对会计信息特征中的可靠性分类与美国SFAC 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大体相同,即将可靠性分为如实反映、可核性和中立性(Booth,2003)。可以说,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如实反映的解释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CF.

(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

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在《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如实反映解释为: “真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其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简称IASI)第10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具体的解释是:要使信息可靠,信息就必须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

因此,资产负债表就应如实反映在报告日期符合确认标准的那些形成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

IASI认为,企业应根据lAS来编制财务报表,但在相当少数情况下,遵循某项IAS将导致误解,则有必要背离该项准则以实现公允列报。

(五)我国对如实反映观的解释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中对如实反映作了如下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我国的《会计法》多处强调如实反映是会计核算中的一条基本准则。会计核算是从原始凭证到会计报表这一经济数据的转换加工过程,是人们对客观经济活动认识的理性抽象和概括,最后形成以会计报表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则集中反映了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由上可知,虽然各国对如实反映的解释不尽相同,但都将如实反映作为真实性的内涵。财务会计首先是以反映职能而存在的一个财务信息系统。所以,只有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主体的客观经济活动,会计才具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才能进一步去显现它的监督职能和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三、如实反映观的维度分析

(一)历史观

据郭道扬(1984)分析,从字义来看,会计含有准确、正确、如实汇总的意思。清代数学家焦循注释《孟子-万章下》有“会计当而已矣”,据郭道扬(1984)解释,这个“当”字具有正确如实反映的意思。历史地看,如实反映是会计存在的基石。人们普遍认为,如实反映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功能,只有如实反映的信息才是可靠的。若要求会计实现超出单纯如实计量的目标,将会使会计失去可信度,从而影响会计自身存在的价值。人们对会计的信任来自会计的历史和会计的公众形象(会计信息是对经济活动的如实反映)。这种公众的良好印象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存在,并为会计职业界所提倡。从技术观来看,在会计规则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GAAP,还是cF,都一以贯之地在技术上强调如实反映的思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会计信息内含的功能赋予会计政策制定者奉行如实反映的宗旨。

(二)伦理观

伦理观(ethicalperspective)也称道德观,会计伦理观要求按照一定道德标准如实地反映会计信息,其核心的道德标准是真实、公允和公正。Ruland(1984)认为,不论是会计准则制定者还是会计工作者,都将追求如实反映视为其本源的职业道德。如实反映是主动的责任,经济后果是被动的责任,被动责任的品质弱于主动责任,这对准则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若要承担责任的话,它表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其政策的经济后果仅负被动的责任(次要的责任)。伦理哲学的道义学派(deontologicalschoo1)认为,行为是否正确有时至少应不考虑行为导致的结果而独立确定。所以,在会计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者的义务是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追求如实反映。换言之,根据伦理观,在会计政策制定时,政策制定者不需要对经济后果承担责任,他们仅需要对偏离如实反映负责。当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一定条件下(如债务危机)按经济后果的利益干预和修订其政策时,他们便践踏了如实反映的义务与职责,同时还弱化了其他团体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如有人指责严厉的贷款备抵会计处理减少了银行利润,继而可能造成挤兑,最终可能影响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若因此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对该经济后果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推卸了中央银行(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等组织应承担的主动责任。另外,对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如客观、独立、诚实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真实、公允和公正的伦理观。

(三)法律观

在法律上,由于有些经济现象事实上并不“真正”存在(不象地图上用图例描绘的江河、道路、建筑物等),如理论上的“经济收益”(economic income)就是一个主观和难于把握的概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真实说”认为: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认可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的法律标准的真实。因此,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即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只能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的真实标准,追求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蒋尧明,2004)。Ruland也主张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真实”(truth): “……在定义概念(如资产)时考虑使如实反映具有可操作性。

会计政策制定者仅需制定与概念相一致的公告就履行了如实反映的义务“。英国《公司法》中的 ”真实与公允“明确规定了会计的”程序真实“与”结果真实“。我国法学界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作为诉讼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说“在操作层面用法律的形式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以如实反映作为最高原则,尽管这在我国倍受争议,特别是受到许多会计学者的反对。但从另一角度看,作为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市场的一种手段,也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这表明,会计人员的反映只要违背事实,即使遵循了会计制度(准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会计的如实反映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四)经济观

会计应反映主体(企业)的经济成果(如实反映收益)。

利润表目前是财务会计的第一大报表。在证券市场,收益被认为是最具有信息含量的信息。一般认为,收益的概念起源于经济学。亚当。斯密(1890)最早将收益定义为‘’财富的增加“。马歇尔指出收入必须是已实现的概念。到了20世纪,费雪(Fisher)认为真实收益(truthincome)是指一定期间经济财富的增加。而会计收益的概念是建立在应计制的基础上,强调收入与费用配比。但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普遍接受的收益概念是更易理解的经济收益而非会计收益概念。经济学是会计的理论基础,会计不能漠视经济收益,它应该反映企业的经济现实,按经济收益报告经济成果。近年来,会计界对如何报告业绩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保留会计收益的基础上,认可并接受更易理解和更接近”真实“收益的经济收益概念。美国的全面收益表和英国的已实现未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可视为是会计遵循经济收益(真实收益)的一种做法。

其次,如实反映在委托代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只有高质量的如实反映的会计信息才能有效地减少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达成良性的公司治理。如何使契约得到有效的履行,如何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业绩,均有赖于如实反映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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