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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誉会计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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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一项无形资源,应当加以确认。

首先,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我国新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资产,而自创商誉是商誉的一种来源形式,依此推理,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

其次,自创商誉具有可计量性。自创商誉不同于一般资产,其投入价值无法按照传统的历史成本来计量,但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产出价值是可以计量的,对超额收益的确认就是对商誉的计量。随着预测科学的发展,只要选择较合理的贴现率等因素,自创商誉的价值就不难计量。而所确定的各因素中,行业平均报酬率、企业预计的超额盈利和贴现率,都是可以依据同行业的有关数据、企业历史数据、市场通行利率等,结合环境因素的变化和企业可能经营举措,综合加以确定的。

再次,自创商誉满足相关性。相关性指自创商誉是否对用户的决策有用。新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利益各方都时时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其变化情况,可见自创商誉满足相关性的确认标准。

最后,自创商誉满足可靠性。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源,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盈利,而企业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是能可靠估计的。将这一资产入账,才能全面、真实、可靠的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这就是可靠性的体现。按上述标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是符合确认标准的。为了避免企业虚增商誉资产,确认自创商誉的合理时间为: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获得较同行业平均水平要高的超额收益,如果证实这些超额收益是自创商誉的存在所导致的,这时就应该确认自创商誉了。企业可以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后,证实它们之间确实存在正差额,则表明企业有自创商誉,由该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评估意见书,作为企业当期确认自创商誉的证据。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不存在正差额或者正差额很少的企业,不确认自创商誉。

(二)自创商誉的计量问题

自创商誉是以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作为其计量标准的,由于人们对商誉性质的认识不同就会选择不同的商誉计量方法,目前理论上探讨比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量法。即超额收益折现法,是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自创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也可采用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预期超额收益=预期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x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二是间接计量法。即残值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计算整体资本价值与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来计算自创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的整体价值可由某一时点上企业整体可转让价值来确定,而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可按其现行市价或重置成本来确定。由于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而企业整体价值的确定存在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证券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也可用股票的市价作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每股市价

对于上述两种计量方法,只要企业证明其具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具有自创商誉,就可以运用超额收益折现法计量自创商誉的大小。该方法所采用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较为客观,在某种程度上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但这种方法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超额收益及持续时间的测定较为困难。因此,考虑到商誉的性质和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以及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对自创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

(三)自创商誉的账务处理

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解决以后,关键问题就是自创商誉的记录。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运行,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的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可见自创商誉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潜在源泉。商誉属于企业的不可辨认资产,在记录资产增加的同时,必须确认另一方增加的是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从自创商誉的形成看,不可能是负债增加导致的,只能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在所有者权益的所有会计科目中,比较适合记录自创商誉的科目只有“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定义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自创商誉比较符合定义的后一部分。从以上看来,在自创商誉记录时,另一方适合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创商誉的初始确认。自创商誉确认时,借记“商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商誉”科目。二是自创商誉的价值重估。如果重新评估价值不变,则无须调整商誉账面价值。否则,当商誉重估增值时,按增值额借记“商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商誉”科目;重估减值时,则按减值额作相反的分录。

商誉会计是会计的新兴内容,其在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上都还很不成熟。商誉作为不可辨认的特殊的资产,对其进行适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困难。本项创新研究在商誉价值科学的确认、计量及商誉合理的后续处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大欠缺,如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虽然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以及自创商誉的账务处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商誉会计理论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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