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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PA考试税法重点解析

编辑:

2013-12-01

  三、消费税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中的14个税目;应纳税额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要记);复合计税:从价+从量;主要涉及: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二是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规定基本一致,注意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但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按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基数,这一点是比较特殊的。在消费税产品委托加工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是有区别的。注意有关文件中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规定。
  三是课税数量的确定。(1)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为准;(2)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3)委托加工的,以收回的数量为准;(4)进口的,海关核定的数量为准。
  四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I)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含有的消费税;(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3)尤其要记忆,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5)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是掌握各个税目内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的种类,不可混淆。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一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二是视同销售业务消费税的计算。(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注意适用最高计税价格的几种情况。
  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四是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注意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税不退税,因为销售环节免税,就不存在退税了。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注意这里应该是出厂价,而不是出口销售价。(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注意这里是购入数量或者报送出口数量。
  五是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进口卷烟(计算思路相对特殊),计算公式:从量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从价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量税+从价税,注意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其计算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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