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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改革的诺斯悖论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12

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国有企业改革的诺斯悖论

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在此基础上,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

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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