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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12

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与弊端,该制度根本无法解决经济房的权利定位问题,亦无法做到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试论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

由于目前相关规定未能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准确定位与限制,巨大的利益驱动使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与黑幕事实上成为不可避免。比较中外相似于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法律制度,杨遂全教授认为关键是缺少民事基本法的支撑。目前我国各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定,都只是行政法规或规章。。作为一种基本的物权制度,其他国家都有一些立法层次较高的法规调控。我们不能把这种长期的基本类型的物权制度一直置于立法之外。诺斯曾说过“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

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及其物权化的意义

首先,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舞弊与暗箱操作事件,经济适用房领域成为投机与利益不正当输送的重灾区,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的结果远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此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修厕所,希望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弊端重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规定侧重于公法上的审查与核准,未能在私法上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限制。由于现行的制度未能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物权边界,私法上权利的模糊导致了巨大潜在利益的存在。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经济适用房形式上的层层审查与核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物权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给房屋购买人一个确定的权利预期,方能物当其用,有效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权力寻租行为。

其次,要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则需要厘清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尽管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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