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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分析税收的无偿性

编辑:sx_wangha

2014-03-19

一、从理论上分析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基于这一点共识,各学派站在各自的研究立场上所得到了不同的税收定义。马克思主义学说给出的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公共经济学中有一个“税收价格”的概念,认为税收是个人为支付由政府通过集体筹资所提供的商品与劳务的价格。而法律上的税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公民),以自己的给付是用于宪法规定的其享有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为,依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

这三种定义各有侧重,而传统的税收“三性”就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一家学说得出的,不能说不对,但其全面性也不能不说有待商榷。无争议地,税收的内涵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由于它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此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二是,国家征税的依据的是公共权力,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三是,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显然,税收“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体现了内涵一和二,却没有体现出内涵三。税收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所以具有无偿性;因为具有无偿性所以只能依据公共权力征收,必须是强制的,也就必然要求这种强制征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随意征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税收的无偿性要求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同时,税收的强制性与固定性又为税收的无偿性提供了保证。但并不是说强制性与固定性就为无偿性提供了全面的合理因素,毕竟强制性是强调税收的义务性,即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与义务相伴相生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利,公民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体现在税收的性质上就是有偿性,也就是内涵三,即国家取得了税款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强制地从公民手中取得税收收入,在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国家以一种有偿的交换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即国家以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履行职能,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由此我们发现,传统的税收“三性”并没有完整地涵盖税收的内涵。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反应的是社会物质财富在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取得的部分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占有,所以,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方式具有强制性、固定性,这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另一方面,从税收的目的以及税收最终去向来看,税收是有偿的,这是税收存在的必要条件。这样,强制性体现了公民的义务,有偿性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固定性则体现了税收内在对稳定性的要求。因此,从理论上讲,以有偿性代替无偿性更能完整地体现税收的内涵,也更加符合现代税收的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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