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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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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

印度是农业大国,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流向农村信贷的资金远未充分的满足农户需求,因此,印度政府在1968~1980年依据《印度银行国有化法案》对银行进行了两次国有化体制改革,强制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直接控制国有银行资金。印度推行与实施这一政策,使其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银行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2006年农村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较1969年增加了11倍,达到57369个,每家商业银行所担负的金融支持的农村人口数量也相应的大大降低,每个网点的服务人口数量从1969年的74000人降低到2006年的18000人,银行贷款中的农村地区贷款额大大增加(从1969年的不足2%提升到2006年的15%左右),减轻商业银行压力的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农村服务的热情。印度的商业银行不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等高价值的农机具以及开发果园、养殖牲畜等方面的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向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等提供农业贷款。自1976年,印度政府为解决印度、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少和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依据《印度区域银行农村银行法案》设立了区域村镇银行,专为信贷服务比较薄弱地区的贫困户提供农业信贷支持。同时,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的方式,按商业银行的原则进行经营,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有特定的贷款对象,向贫苦农民提供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消费贷款。每个地区的农村银行皆由一家商业银行主持,其资本金由中央政府、州政府、主办商业银行分别认缴50%、20%和30%。

1904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信用合作社法案》,在法律层面对信用合作社给予了规定。1912年印度政府又颁布《印度合作组织法案》,使各种信用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经过几十年的完善,1972年印度建立了系统性全国性保险机构,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州政府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责之后。于1979年的《农业保险法》,确立了印度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印度于2000年颁布《关于农村保险人对农村社会的责任》,对于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比重和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外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银行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是金融支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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