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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ACTA与TRIPS关系

编辑:sx_yangk

2015-10-31

2006年,美国和日本最早提出创建一个反假冒行为的多边协议。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ACTA与TRIPS关系

自2008年启动《反假冒贸易协议》日内瓦回合谈判到东京谈判,ACTA历经两年共十一轮谈判,参与国多是知识产权主要生产国和输出国的发达国家。谈判一直秘密进行,直到2010.4.21才第一次官方公开协议草案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降低作为知识产权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减少谈判障碍,加速其产生进程。但是,“他们在此进行磋商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大学的信息公正和知识产权项目副主任Sean Flynn说,“未采纳利益共享者的意见而达成协议,这将极大损害该协议的合法性。”

禁令方面,ACTA增加禁令的适用对象从而扩大适用,进而增加当局采用这一民事执法方式的可能性。按照TRIPS第44条,遇有侵权第三方,如侵权商品的使用者,司法机关无权向其签发禁令,而ACTA第2.X.1条则赋予司法机关这一权力,将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适用从“当事方”扩张至“第三人”。ACTA对临时措施进行了同样的扩张。

边境措施方面,ACTA也增加其适用对象。TRIPS第51条仅针对成员方的进出口,而ACTA第2.X.2条则规定中止放行适用于“海关控制下的所有货物”—不仅包括进出口,还有过境中的货物,借此扩大边境措施适用。例如,中国出口至欧洲的货物,需在新加坡过境,依TRIPS,即使该批货物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新加坡海关当局也无权对该批货物中止放行,但ACTA却授予其该权力。

刑事执法方面,ACTA不仅适用于TRIPS中规定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还增加了对侵犯着作权邻接权行为的刑事执法(第2.14.1条);增加“展播的影像作品”为犯罪对象(第2.14.3条);在TRIPS的基础上纳入预备犯罪(第2.14.2条)、帮助犯和教唆犯(第2.14.4)以扩大犯罪主体—不仅对已实施的假冒、盗版进行刑事处罚,还适用于意图从事该行为的预备犯,此外,该主体也不仅限定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第2.14.5条)。

损害赔偿方面,ACTA规定的赔偿标准比TRIPS更高。TRIPS仅规定“支付适当的补偿”,ACTA第2.2条则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赔偿以权利持有人的利润损失计而非侵权方的实际获利。由于侵权商品的价格往往远低于被侵权商品,这样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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