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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根据《外贸法》规定,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应包括针对进口产品的“两反一保”,应对外国不正当或不合理进口限制的出口救济制度,以及救济国内服务产业损害的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但我国《外贸法》中仅仅针对“两反一保”颁布了单行条例,没有关于应对外国不正当或不合理进口限制的专门法规和服务贸易救济法规,这是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最突出表现。同时,《外贸法》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外贸法方式、对外调查,尤其是国内企业申请贸易救济的法律程序和启动条件等方面均未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大大影响了该部法律的可操作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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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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