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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代前期对缅贸易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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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二、管理机构的设置。

清代滇缅贸易机构的设置,基本延续明代定制,在州府所在地和边境各关隘设有税所,对进出关隘的贸易往来征收商税和杂税。康熙初年,商品贸易大多在州城南门外进行,所以,将税所移置南门外的普济寺。并将商税、杂税一并归州,定为额输。藩库年征商税银526两8分4厘,遇闰加银34两6 钱1 分9 厘,新增额外税余银50 两4 钱1 分。曩宋税所,其地为通夷之路,税房即在公馆门内。此外,有小蒲窝、猛连、缅箐、界头、固东、曲石、瓦甸等稽查七处,即于仓房、盐房并借民房居住。乾隆二年,布政使司颁发则例,立税口三处:州城南门外、镇夷关和猛连关;挂号稽查七处:本城街、界头、曲石、瓦甸、固东、龙江、缅箐,定额年征牲税银45两8钱7分,征商税银362两7钱8厘,遇闰年加增银30两8钱8分。明确规定“缅甸所需丝绸针等物,开关通市,所有内地商民贩货出关,责令永昌府、腾越州、顺宁府,收税给照,运至腾越州,顺宁府查验。”可见,当时管理机构设置比较规范,职责和分工十分清楚,管理权限也很清晰。

乾隆五十五年滇缅贸易恢复正常以后,清政府加强了管理机构的设置。除腾越、永昌外,在原有的两个税口杉木笼

和暮福增加驻兵查验收税。滇民贩出关,必须到州城交税给照,商人持记录有姓名、货物的相关证件到杉木笼和暮福查验,核对无误准予出关交易。缅人运货入关,则由杉木笼和暮福收税给照,到州城查验放行。回关则同样照此办理。增加了顺宁府、南河口两处税口以加强管理。“其自内地贩货出边者,在府城收税给照,于南河口验票;边外贩货进内者,在南河口收税给照,至府城验票。”并且责成大理府设卡严查,加强管理。同时,增加南关为税口,驻兵稽查、挂号给照。

三、管理条例的规定。

清代对滇缅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没有形成体系的管理章程,多散见于督抚奏折和上谕当中。对缅贸易政策虽然总体上宽松、自由,但对战略物资、战时出入边民以及官员私贩的管理和查处是十分严密的。

清朝建立初期,统治还未稳定,对武器及相关物品禁止贩运的法令尤其严厉。康熙十四年,清廷敕谕各地:贩卖硝磺者,俱令呈明出产地方,取领府州县官印票,于经过府州县关津隘口,将印票呈明各官,添註验讫字样,用关防印记放行。若无印票出境贩与贼寇者,照卖与外国边海贼寇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若府州县及关津各官不行查获,被别处盘诘者,该督扶将疏纵各官题参治罪,督扶不行查参,一并议罪。雍正九年,清政府规定:将废铁潜出边境及海洋货卖者,照越贩硝磺之律科断。并规定了诸如:“废铁潜入边境及海洋贩卖者,100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100斤以上,发边卫充军”等具体的处罚措施,惩处非常严厉。

乾隆十三年规定:一切废铁,除内地贩卖听从民便,毋庸禁止外,如有将废铁、铁货潜出外境,令沿海近边关隘文武员弁,立即拿究,照例定拟。倘有徇私故纵,该上司即行题参,照商渔船只夹带铁钉出口例议处。如系内地商民转相贸卖,而地方文武官员以及关津兵弁藉端索诈,一经发觉,仍计赃治罪。《清高宗实录》也记载:乾隆三十三年上谕曰:“除牛马、铜铁、硝磺等项恐资贼用者不准换给外,其余??按值与之交易。”前述对缅贸易政策,以百姓生计为首要,但在战时则对出入边境的商民严加盘查,目的在于防范奸细。《清高宗实录》还记述:乾隆三十三年,拿获收买边外野人棉花等货物的左国兴,时值清顷交战,闭关禁市之时,误将其认为缅酋密探,被押解腾越枭首。并说:“今自用兵以来,各关隘久已禁人外出,新街等处是否尚有货市?

或关口间有奸民偷越,或边外土司潜赴经商,或缅夷界外别种番夷往彼市易,抑或市集改徙他处,此等皆宜询问而知。??据实奏报。”清政府实施了战时特殊的稽查商民往来的严厉措施。乾隆三十五年清廷敕谕“永昌、腾越沿边各关隘口,如曩宋、关缅、箐盏、西隘、笼陵、姚关、万仞、巨石、铜壁、神获、铁壁、虎踞、天马、象达、潞江等处,并顺宁之蔑笆桥均须专派将弁带领兵丁,实力稽查,如有贪利偷越之徒私运货物出口者,一经拿获即将该犯奏明正法,其私运货物即全行赏给获犯之人,以示鼓励。”

乾隆年间,尹继善奏报:“思茅茶山地方瘠薄,不产米谷,夷人穷苦,惟藉茶叶养生,无知文武各员每岁二、三月间即差兵役入山采取,任意作践,短价强买,滥派人夫沿途运送,是小民养命之源,竟成官员兵役射利之薮,夷民甚为受累。”清廷敕谕:“责成思茅文武互相稽查,如有官员贩茶图利以及兵役入山滋扰者,许彼此据实禀报,如有徇隐,一经察出,除本员及兵役严参治罪外,并将徇隐之同城文武及失察之总兵、知府照苗疆互相稽察例,分别议处。”政府对缅贸易管理规定中几乎都明确了管理者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意图在于让官兵不敢玩忽职守,不敢与民争利,目的在于边疆安宁稳固。这也正是清政府对缅贸易政策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体现。正是这一政策的最直接的影响,推动了清代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

根据布赛尔在《东南亚的中国人》中的记载:缅甸的棉花从明代开始输入云南,到1826年输入云南的棉花共达1400万磅,价值22.8万英镑。直到1837年,从当时唯一正式开放通商的口岸广州入境的英国货物价值90万英镑,除去鸦片外,正宗商品不过三四十万英镑。由此可见当时滇缅贸易之盛况。另据英国人克劳福德估计:1826年中缅陆路贸易额达40多万英镑。如果这一估计准确的话,那么,清代滇缅陆路贸易额可占缅甸出口贸易总额的1/4到1/3。当时广泛开展的滇缅贸易,其规模是非常可观的。《腾越乡土志》记载:“腾方百余里,南城外为市场,??外连英缅,商贾丛集,由南而东至龙陵,由东而北至永平、榆、省以及川广各省,有寄迹者,以腾六万余丁口,计之商家当过半矣。”又说:“乾嘉间,海禁未开,凡闽粤客商贩运珠宝、琥珀、象牙、燕窝、犀角、鹿茸、麝香、熊胆,一切缅货皆由陆路而行,必经过腾境,其时商务尚称繁盛”。正是滇缅贸易的兴盛,极大地推动了永昌、腾越等城镇发展。包括大理也是“商贾辐辏,甲于他郡”,为“一大都会”。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滇缅贸易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商品种类、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的兴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市镇的繁荣。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是清政府采取了“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设置专门机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强化了对滇缅贸易的规范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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