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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流动与竞业禁止

编辑:sx_chenl

2016-09-19

本文讲述了关于人才流动与竞业禁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人才流动已越来越频繁,如何有效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流失,已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竞业禁止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保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还存在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范围不清、立法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在不断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过程中,应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权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二者的利益,以实现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人才流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竟业禁止

一、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流失

(一)人才流动率较高

外企太和公司的行业调查报告(2006)显示,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专业人才和销售人员的流动比率都比较高。专业人才尤以IT行业、医药行业和金融业的研发人员为主;市场及销售人员普遍流动率也较高。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为严重。

智通人才连锁有限公司对100多家东莞企业的调查研究显示,企业员工流失率“惊人”,东莞企业正式员工年流失率高达50%以上的企业竟然占到了45%,这与年流失率不高于15%的国际惯例存在巨大差异。同时,根据智通人才多年的跟踪调查,东莞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已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调查的广东省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当中,主动辞职的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最高。其中最高的一个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达到了90%。总之,对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员工的流动率较高。

(二)人才流动逐渐成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流失的主渠道

目前广东省因人才流动引起的技术秘密流失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职工“跳槽”时或因离休、退休等原因离职后带走原企业的技术秘密,并利用原企业的技术秘密为其他企业服务,使原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职工离职后另起炉灶,利用原企业的技术秘密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的业务,与原企业进行商业竞争,使原企业丧失竞争优势。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兼职,利用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为兼职企业服务,削弱了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同时,一些竞争企业借人才流动之名,挖取其他企业中知悉技术秘密的人才为其服务,以获取高额利润。

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人才流动又常常遭遇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流失。人才必须合理流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必须得到保护,这是一道必须破解的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定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竟业禁止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法规方面

除了《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对竞业禁止有相关规定外,《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在我国地方法规中首先建立竞业禁止制度。两条例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的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但未提到保密补偿金的问题。虽然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了规范,但其规范过于笼统,而且由于地方性法规立法等级不高、区域性等特征,难以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进行整体规范。

总之,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在于:缺少一部规范竞业禁止协议的商业秘密法,未实现立法上的统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的概念表述过于笼统,且互相矛盾;未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适用领域、地域、期限、补偿费等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实务中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众多,争议较大。

(二)竞业禁止范围方面

竞业禁止所涉及到的禁止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业务范围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地域范围方面的争议是禁止范围包括公司整个业务范围,全省乃至全国范围,还是具体的竞争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方面的争议是禁止员工所从事的业务包括整个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还是业务所涉及到的局部专业领域?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是要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员工使用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之间的不同。

而在实际中,如何明确、合理地规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的以公司营业范围大小,作为限制竞业的范围;有的以公司现在的营业范围为基础,并依据员工的营业是否会对公司构成竞业危险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大多数公司以全中国作为限制竞业的范围,这势必会剥夺员工的生存权,影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

业务范围的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对业务范围的限制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规定:通过对技术的规定进行限制,规定员工不得为采用同种或相似技术的企业工作;通过对产品的规定进行限制,规定员工不得在生产同类或同级别的产品的企业中工作;通过对服务的规定,禁止员工从事相同或相似的服务;通过对行为的规定,禁止员工引诱其他员工跳槽,禁止与现在的员工进行交易等。但这些界定都较模糊,而使得协议的有效性不够。另外,如何判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只是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使用,还是泄露了前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很难清晰界定,而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竞业禁止期限方面

期限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的一项必备条款。但多少年才是合理的呢?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有这样几种:一年的、二年的、三年的、四年的、五年的,甚至有十年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二至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二年。”

(四)竞业禁止补偿金方面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多少,补偿金额是否与竞业禁止年限对等是竞业禁止协议中争议最多的条款。在我们调查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没有保密补偿金;补偿金低于员工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一半,最低的是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金高于员工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一半,小于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而禁止者所要承担的违约金都很高,除了要追究违约给原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违约者还要承担其补偿金三倍或以上的违约金,甚至有的重要技术人员的违约金高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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