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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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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4]。关联企业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称谓都有所不同,表现形式也不一致。在一定意义上关联企业就是企业集团,或者说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就关联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它们的唯一区别在于跨国公司越出了国境。就其实质来说,跨国公司也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在有关的跨国公司管制的国内法措施中包括了对其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依照控制公司拥有从属公司全部或大多数股份的标准,往往表现为全资母子公司和非全资母子公司两种形式。

   关联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控制公司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而他企业即为从属公司。这种支配与从属,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正是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的特殊性,也是产生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根本原因。关联企业中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增强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一方面,传统公司法原则均承认公司与股东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为独立的法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对公司的债务仅在其出资额的限度内负责。因此控制公司作为从属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的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对从属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控制公司直接利用其支配管理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使从属公司根据关联企业整体利益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从属公司虽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但决策能力基本上丧失了,尤其是财务决策能力移交给控制公司,利润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任意流转,都将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危及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遗憾的是,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立法上仍是一处空白。我国的《公司法》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制度,未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加以规定。因此急需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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