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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治理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从现行公司法及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仍存不少的弊病。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试论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制企业大多从原来国有企业的机制上发展而来,原来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为:厂长(经理)是整个企业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厂长拥有除国家保留的对国有企业的某些决定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和对外代表权均集中于厂长(经理)一身。这种模式同市场经济对公司制度的要求差距甚远,但它已经深深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实行市场经济后,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并于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其所确定的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为:其一,股东大会。其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法律规定了它的11项职权,这些权力都是涉及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一系列事项的决策权,体现出股东大会处于公司的权力中心地位。其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之下的董事会是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执行机构,具有公司事务的执行权,其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三,经理。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鳃聘,它依照公司法或者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职能。其四,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的专门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其一,虽然现行公司法依然赋予股东大会的权力中心地位,但实际其地位不断弱化,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很难对董事会、经理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使得对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不是应该有职工代表,这为公司少数高层控制董事会提供了方便。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经理,①这为董事垄断权力大开绿灯。其三,关于监事会,监事应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之议,②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怎么能促使监事积极行使监督权?分析公司法赋予公司监事的职权可以看出,财务检查权,对董事、高管的监督权及要求董事、高管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纠正权都未落到实处,缺乏具体操作性。

世界公司治理模式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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