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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工商执法的影响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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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2日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职责分工变化、应对危化品公共安全方面突出问题,理顺执法权限和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在条款数量和具体内容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较快掌握这些变化,在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现将修订前后法条的变化和对工商执法的影响对比分析如下。

一、危化品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是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则从性质和危害方面作了概括的定义,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概括定义的外延远大于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准确判断和掌握危化品的实质,但执法中判断某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的标准仍然是权威机关公布的危化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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