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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及电子文件的管制分析

编辑:sx_wangha

2014-03-21

现代的高科技把有形变成了无形,把现实变成了虚幻,这是科技进步的结果,正如科学家约翰.皮林(JeanPerrin)所说的“科学是以简单的无形代替复杂的有形”。我们要正确认识电子文件的电子证据问题。过去之所以人们对纸质文件坚信不疑,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所谓“原件”坚信不疑。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原件”是一经生成,无论是载体还是附着其上的信息内容及各种标记都是未曾改变的原始的文件。

原始性使得文件在现行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凭证、依据作用,最可靠、最具权威性,是公认的法律证据。然而,电子文件已不再有“原件”的概念。这是因为:电子文件必须要机器来识读,致使“眼见为实”失效。

电子文件增删容易且不留痕迹“,原价”状态很难保留。电子文件可脱机保存在其它磁盘、光盘等载体上,或发送到网络上“,原件”已不具备实际意义。由于系统不断升级,读取设备不断更新,即使保存原件也是徒劳的;网络平台上电子文件的生成与传输实际上是数码的逻辑组合,可以说电子文件在产生一开始和传输过程中,本来就不是什么原件。如电子邮件的传输就是先将信息拆散打包经由不同的路径传送,然后在另一端重组整合。

因此,实体文件的“原件”概念,事实上载电子文件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不等于说电子文件不具备原始性。对电子文件而言,重要的不是它的原件形态,而是对复制件内容原始性的认证。这就是认识电子文件证据性的出发点,也是电子文件管理保护的切入点。显然,对电子文件的制作过程、生效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虽然也有了通过对产生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做出规定、通过认证信息提供者与记录制作者的可靠性等方法判定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但这毕竟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谨慎临时应对措施。电子政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围绕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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